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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设置DD功能DD微信手麻工具"里.点击"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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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浩、江雨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已经审理终结。 你单位与陈浩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飞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浩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工资15784.0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500元,以上共计23284.05元。 你单位与江雨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飞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雨婷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工资12598.19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000元,以上共计18598.1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以上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浩、江雨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已经审理终结。 你单位与陈浩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飞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浩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工资15784.05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7500元,以上共计23284.05元。 你单位与江雨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杭州飞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雨婷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2日期间工资12598.19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6000元,以上共计18598.19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7室),逾期则视为送达。以上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5)171、172号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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