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优于父母意愿的三类案件
创始人
2026-04-05 19:15:55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并非单独的民事案件类型。

从司法实践看,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涵盖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合同等众多案由,覆盖家庭、学校、社会、网络生活等方方面面,与未成年人切身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成长环境、物质保障甚至情感支持息息相关。

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2026年3月18日,。

该《指引》强调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区别于普通的民事案件。

未成年人虽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指引》的规定,在以下案件类型中,未成年人子女的意愿要优于父母的意愿。

  • 1.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

  • 2.涉未成年人子女的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这两类案件的区别在于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共同点都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抚养费的支付。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第十八条 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案件和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双方抚养意愿、抚养能力、道德品行等因素,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确定直接抚养人。

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未成年子女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意愿能力的,亦应当听取其意见,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和智力发育状况,判断其真实意愿。

未成年子女表达的意见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说明,并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处理。

这条的创新在于,不论是8岁以上,还是8岁以下,法院都应当听取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对其成长不利,那么法院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原则,不会将抚养权判给不利于成长的那一方。

实践中,父母会引导孩子陈述,所以爸爸提供的证据都是孩子愿意跟爸爸,妈妈提供的证据都是孩子愿意跟妈妈。

对于这种情况,现在法院都会引入心理咨询师,根据游戏沙盘的方式来探究孩子的真实意愿。通过多种方式询问孩子真实的生活、学习、成长状态,作出最利于成长的判决。

    • 3.涉未成年人子女的探望权纠纷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

      第十九条 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引导当事人协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协议不成的,应当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确定探望事宜,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写明有关探望的具体内容。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见面探望的,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方式沟通、联系。

实践中,父母解除了法定的关系,但是彼此并没有在情感上作出分割,反而拿孩子的探望权做文章,引发很多的矛盾。

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说,如果父母解决不了探望的问题,法院可能会以孩子的意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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