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了一起涉嫌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违法案例,涉事企业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被依法行政处罚。

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在泰鑫御园房地产项目销售时,使用的宣传用抽纸,抽纸盒的整体颜色、文字和图案与中华烟的包装装潢近似,在抽纸盒的下部位置标注了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简称、前期物业的简称及泰鑫御园项目名称,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及泰鑫御园房地产项目未与上海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华烟有任何关联。该抽纸从临沂策马广告有限公司订做,共订做了300盒,0.7元/盒,共计制作费用210元。临沂昀鑫置业有限公司未因该抽纸盒的宣传售出住房。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一款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18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