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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专题:娃哈哈遗产争夺首战结果出炉
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对被告宗馥莉及原告宗馥莉的三个弟妹信托纠纷案宣布决定。
香港高等法院维持了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的主张,禁止宗馥莉处理或处置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由宗馥莉持有)在汇丰银行香港账户中的资产(约为18亿美元),阻止宗馥莉处置账户内的资产。法官认为,这样有利于确保双方在杭州诉讼案的顺利进行。
2024年12月,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三人便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了针对宗馥莉的临时禁令,以阻止宗馥莉处置、处理或减少在汇丰银行的资产价值。
宗氏家族关于信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信托财产到底是21亿美元(根据宗庆后的意愿,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7亿美元,三子女的总金额为21亿美元,目前约为18亿美元),还是21亿美元的利息等方面。原告的观点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应用于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应用于宗馥莉。
而宗馥莉回应称,《委托书》中谈及的是,只有21亿美元固定资本的利息是信托资产,而不是资本本身。
2024年2月,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内容包括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三个信托单独简称为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
《委托书》还显示,宗庆后委托宗馥莉设立的宗氏家族信托为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汇丰银行、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在完成上述项之后,对于其他银行存放的财产,宗庆后确定将所有资产利益归属于宗馥莉,由宗馥莉自行处理。”
“21亿美元相应的利息,是不确定的。根据通常的信托惯例,不太可能以不确定的资金数额,作为信托财产,这不符合各国通行的信托财产确定性原则,同时也会经信托财产的管理带来一系列操作困难。”信托领域资深律师唐春林告诉《财经》。
信托财产是21亿美元还是产生的利息?
8月1日的判案书显示,信托的设立计划确实存在,但离岸信托尚未正式成立。在信托资产的定义及对信托资产的话语权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与宗馥莉出现了争议。
原告的观点是,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应用于离岸信托,而其他资产应用于宗馥莉。其中,宗继昌提到,宗馥莉在原告人不知情和同意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从汇丰银行账户提款,并且宗馥莉没有或拒绝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和协议约定签署设立三个离岸信托的相关文件。
原告还提到,宗馥莉一方发送的电子邮件称,宗馥莉不承认手写指示的有效性;不同意对信托契约草案进行任何进一步的修改,继续以适当的速度建立离岸信托;如果原告会损害宗馥莉的利益,例如提起诉讼,宗馥莉有权立即停止设立离岸信托等。
宗馥莉一方回应表示,双方产生的分歧,阻碍了信托的文件签署。她并未采取任何行动阻止设立离岸信托,而是原告太过心急。
宗馥莉还称,《委托书》中谈及的是,只有固定资本的利息是信托资产,而不是资本本身。原告人不应将她视为单纯的受托人,她是“受托人的股东”。另外,汇丰银行账户中的资产价值从未达到21亿美元,因此,在双方找到弥补缺口的方法之前,原告人没有理由主张各自有权获得每人7亿美元的离岸信托等。
关于设立信托的细节,香港高等法院进行了披露。2024年1月下旬,宗庆后手写的一份文件显示,“去香港办理三个人的信托,在汇丰银行办,每人7亿美元,需办理下列工作:我的信托就是拿利息,要求汇丰银行给予较优惠的利息,我们长期不动,仅能收取利息使用。受益人仅是其本人与子孙,与配偶没有关系,系婚前财产。先办理继昌/婕莉的,若美金募足了,请继盛请假回来办理好等。”
2024年2月,宗庆后与宗馥莉签订《委托书》,内容包括宗庆后委托宗馥莉以宗馥莉作为设立人分别设立三个境外信托(三个信托单独简称为 信托A、信托B、信托C,合称为宗氏境外家族信托),信托A以宗继昌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B以宗婕莉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信托C以宗继盛及其子女作为信托受益人等。
不过,到了2024年2月25日,宗庆后去世。
2024年3月14日,宗馥莉与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包括各方确认,宗庆后于2024年2月2日订立的遗嘱合法有效,各方认可宗庆后先生在公证遗嘱中的所有安排。根据宗庆后的意愿,上述信托初始规模为每个信托7亿美元整(总金额为21亿美元),为不可撤销的不动本信托,即信托资产继续在香港汇丰进行固定收益投资,只就利息收益进行分配,任何人士不得主张动用信托财产本金向受益人作分配。
《协议》还显示,信托设立预计以一个PTC(Private Trust Company)模式过渡到专业受托人阶段,在PTC过渡阶段,宗馥莉担任受托人的股东,信托架构中的其他角色由郭虹及陈汉根据实际情况并咨询相关专业意见后担任;在过渡期结束后,则由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指定的人士来担任。
《协议》还称,各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应向浙江省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原因:约定不明导致利益冲突?
一般而言,设立信托最核心的是确定交付给信托的财产是什么;基于这些信托财产,相应的信托利益由谁享有,如何享有。
“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是两个虽然相关,却截然不同的概念。信托财产是信托利益的基础,信托利益将根据信托文件或委托人的意愿决定,可以是信托财产的全部权益,或者仅是信托财产的部分权益。在运用资金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中,将资金的全部权益交由受益人享有,或仅将利息等资金收益由受益人享有都是比较常见的信托操作。”唐春林称。
在谈及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唐春林称,宗庆后将信托的设立事宜交给了宗馥莉办理,问题并不是出在信托财产的约定不明,而是负责设立信托的人与信托受益人具有利益上的重大冲突,而导致争议。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资深信托实务专家杨祥对《财经》称,宗庆后将自己在海外的资产交给宗馥莉去代为持有,其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信托关系,宗庆后为信托委托人,宗馥莉为该关系的受托人,宗馥莉持有该资产并非个人财产,不能为个人利益所享有及运用和处分,仅能为了三个弟妹的利益去设立离岸信托。
在杨祥看来,在宗庆后指示设立的离岸信托中,涉及两层信托关系,第一层信托关系是,宗庆后将建浩创投有限公司股权及银行账户资产委托给宗馥莉名义持有,其信托目的是为了保障三个弟妹及其子嗣的利益,而不是给宗馥莉的个人财产。第二层信托关系,是宗馥莉需要按照第一层信托关系去设立三个离岸信托,以三个弟妹及其子女为受益人。然而,宗馥莉没有遵守约定去及时设立离岸信托。
杨祥还表示,尽管目前第二层信托关系,即离岸信托没有正式成立,但无论如何,基于第一层信托关系,宗馥莉也应当承担其受托人责任,也就是她是为了三弟妹及其子女的利益来持有建浩创投有限公司股权及其银行账户资产,这部分资产并非宗庆后遗嘱处分的财产范围。
唐春林建议,在设立家族信托或进行财富版图的安排时,如果涉及多个受益人或利益相关方,委托人一定要谨慎选择经办人,保留一定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性安排。否则,信托意图极易被架空,达不到最终的信托目的。
“对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遗产纷争与信托残局,创一代是第一责任人,应未雨绸缪,提前进行专业化的分割与分配。”杨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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