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实测“皇豪互娱牛牛有没有能开挂的”分享装挂详细步骤
ddss007
2025-09-15 11: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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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皇豪互娱牛牛
这款游戏可以开挂,确实是有挂的,通过添加客服微信【6355786


2.在"设置DD功能DD微信手麻工具"里.点击"开启".


3.打开工具加微信【6355786】.在"设置DD新消息提醒"里.前两个选项"设置"和"连接软件"均勾选"开启"(好多人就是这一步忘记做了)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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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质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①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②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③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④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具体送达时间以管理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需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之内成功提交并经投票系统记载后方可视为有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表决方式投票的,需在表决短信里明确选择同意、反对或是弃权的一种并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仅提供正确的身份证件号码与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但表决意见回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短信里仅有表决意见而未提供身份证件号码、未填写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提供的身份证件号码或填写的本集合计划指定代码有误或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的,视为表决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管理人的短信表决通道重复提交有效短信表决票的,以管理人收到的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短信视为被撤回。

  在会议投票表决规定期间内由管理人或部分销售机构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电话联系,该等通话内容形成录音资料,录音内容完整涵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确认及对所有议题进行的明确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的,视为弃权表决票,计入有效表决票;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

  (6)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有效短信投票(非纸质方式)、有效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和有效录音电话投票(非纸质方式)表决的,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不同途径的有效表决意见不相同,则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如果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集合计划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1、召集人(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本公告的议案表决生效后,将进行将本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的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迁移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在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基金账户的,本产品份额持有人后续的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行为将受到影响。对于原销售机构支持统一办理登记账户手续的,销售机构将根据份额持有人已经提供的有效资料统一代为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事宜。因账户资料不完整等原因,账户登记失败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需联系原销售机构自行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具体要求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a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95525*6咨询。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五:《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内容包括变更管理人、产品名称、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条款、费率结构、争议解决条款、增加自动终止条款、增加侧袋机制等事项,并相应修订法律文件。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的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管理人可根据相应要求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并合理安排资金。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如获得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6月8日《关于准予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0]1331号)准予,由“光证-光大金控泰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于2020年6月30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或“光证资管”),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11月30日”。

  鉴于以上情况,综合考虑份额持有人需求及本集合计划的长远发展,为充分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为母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保德信基金”),“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应变更注册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次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3、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由“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由“光证资管旗下投资经理饶于晨、李公民”变更为“光大保德信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陈栋”。

  由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存托凭证、股票期权,并相应修改投资组合比例,增加投资限制。

  完善智造主题的界定,增加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债券回购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并调整资产配置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增加存托凭证、股票期权合约的估值方法,并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

  将“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每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或再投资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选择采取现金分配的,在该红利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现金红利划转到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账户;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息日各类集合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调整为“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明确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将仲裁机构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整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阅附件五:《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管理人将在变更正式实施前安排不少于5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以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转换转出等),各类份额在此期间的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时间安排详见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期间,由于需应对赎回、转出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管理人提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管理人办理相关事项,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转入、转出等。

  3、《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的相关交接手续,《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光大保德信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光大保德信阳光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1、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被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被否决,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必要,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资产管理合同变更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集合计划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就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ebscn-am.com)及2025年9月12日在《证券日报》公布的《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以上授权是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五:《光大阳光智造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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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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