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宁可坚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麒麟信安”)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涛、时任总经理刘文清、时任财务负责人苏海军予以公开谴责。

麒麟信安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经查明,麒麟信安及杨涛、刘文清、苏海军在发行上市申请期间,存在违规行为。
2370万虚高款埋雷
根据申报文件,A1单位是麒麟信安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麒麟信安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250.19万元、1.03亿元、1.44亿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4.23%、44.52%、42.65%。
2022年5月,A1单位向麒麟信安发出《整改通知函》,认定麒麟信安向其销售的合同总额5940.24万元产品总价虚高2370.04万元,要求麒麟信安限期退回虚高价款。
上述事项影响公司与A1客户之间销售收入准确性、合规性等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收到有关函件后,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述事项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022年8月,上交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在此过程中,麒麟信安仍未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核查回复文件,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交所指出,麒麟信安与第一大客户相关收入的准确性、合规性影响对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麒麟信安在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相关情况并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不到位。
在上交所进行针对性问询后,麒麟信安仍继续隐瞒收到第一大客户函件及被要求限期退回虚高价款事项,主观故意明显,违规情节严重。
杨涛作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文清作为时任总经理、苏海军作为时任财务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申辩被驳
针对上述违规事项,麒麟信安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三点申辩理由。
一是《整改通知函》系双方业务磋商的过程性沟通文件,A1单位出具的单方函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实质影响。
二是公司收到的《整改通知函》发函主体及所载内容与针对性问询函件中要求核查事项存在一定差异,公司已如实就问询函件核查事项作出回复。
三是麒麟信安就函件所述事项产生的退款发生在2023年度,不影响申报期收入的真实性,公司在与A1单位协商确定退款事宜后及时向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汇报,麒麟信安及相关责任人不存在任何隐瞒的主观故意。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交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一是麒麟信安2022年5月收到A1单位《整改通知函》,函件明确指出相关产品总价虚高、公司需限期退回虚高价款。函件是否为过程性沟通文件不影响其属于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是上交所相关问询函件已明确指出《整改通知函》内容涉及麒麟信安与A1单位间产品销售、需退回货款等事项,公司应当据实说明情况、分析影响并进行风险揭示,《整改通知函》出具单位及所涉金额与问询函件是否完全一致不影响其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麒麟信安在收到相关函件后未主动向上交所报告,在后续回复上交所针对性问询函件过程中,仍未向中介机构及本所告知相关事项,存在隐瞒的主观故意。其在2023年退款行为发生后向中介机构及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上交所在决定过程中已予以考虑。
综上,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刘文清、苏海军予以公开谴责。
三方中介机构人员被追责
针对麒麟信安的违规事件,其三方中介机构人员也被同步追责。
2022年8月,上交所发出针对性问询函件,要求中介机构对《整改通知函》指出事项进行核查。
中泰证券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天职国际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启元所在未向A1单位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核查回复称麒麟信安未收到《整改通知函》,相关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营收增长超8%业绩预亏5700万元
资料显示,麒麟信安主要从事操作系统、云计算及信息安全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
1月30日晚间,麒麟信安发布2025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约3.1亿元,同比增长约8.25%。然而,净利润却发生“变脸”——麒麟信安预计去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5700万元,与2024年同期盈利793.57万元相比,大幅减少了6493.57万元,同时,扣非净利润预计亏损8900万元。
对于增收不增利的局面,麒麟信安在公告中解释称,主要系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同比增加较多、营销网络建设与研发投入加大、人员规模扩张导致薪酬支出增加以及计提股份支付费用同比增加等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