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前夕遭遇“恶意诉讼”, 宇树科技发起反击
创始人
2026-03-02 17:34:12

杭州中院判决,露韦美公司提起的第二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文|《财经》研究员 郭丽琴

编辑|

处于IPO(首次公开募股)关键期的杭州宇树科技公司(下称“宇树科技”),遭遇了一家杭州食品公司的挑战,该公司持续向其发起专利诉讼。

《财经》获得的两份判决书显示,杭州露韦美日化有限公司(下称“露韦美公司”) 就同一发明专利连续起诉宇树科技旗下多款产品侵权,两份判决书出具的时间仅相隔一天。

2025年7月10日,露韦美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主张,宇树科技旗下热销的“Go2机器狗”侵犯了前述专利权,并要求判令宇树科技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惩罚性赔偿,但杭州中院2025年9月26日驳回露韦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由于不服该一审判决,露韦美公司提起上诉,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详见:)。

同期,露韦美公司另向杭州中院发起第二起诉讼,这次的目标是宇树科技旗下的A2机器狗产品,露韦美公司称该产品也侵害了“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杭州中院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

宇树科技很快展开了反击,此案审理过程中,宇树科技以露韦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杭州中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并于2026年2月4日出具判决,认定露韦美公司提起的这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不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还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宇树科技相关负责人向《财经》确认了上述两个诉讼的进展,并称“我们尊重法律,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露韦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军则对《财经》表示,自己并未聘请律师,但会充分行使诉讼权。在收到上述两个判决的同期,一方面,他已将涉及“Go2机器狗”的第一起案件提起再审。另一方面,他也已就杭州中院的第二份涉及A2机器狗产品的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周建军透露,除了上述两起诉讼,他同期还就宇树多款产品持续发起五六起诉讼,其中一起已立案并收到法院传票,将于4月初开庭。

在应对诉讼的同时,《财经》从周建军等多方获悉,宇树科技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前述专利两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在多位资深专利业内人士看来,露韦美公司“执着”于起诉宇树科技,有“碰瓷”嫌疑,这种行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并不罕见,但更重要的信号是第二起侵权诉讼已被杭州中院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宇树科技的代理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主任、专利代理师陈小良认为,若“恶意诉讼”的判决结果最终得以生效,意味着露韦美公司须向宇树科技承担赔偿责任,这或许将影响此后类似诉讼的走向。

露韦美公司是什么来头?

对于宇树科技的诉讼,并非露韦美公司及周建军第一次发难。

天眼查显示,周建军控制及其关联企业累计发起过数十起专利诉讼,大多以原告身份起诉,涉及发明专利与软件著作权纠纷。

杭州中院在判决书中也载明,周建军系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多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近年来,以周建军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或以其本人为原告,针对中国建设银行系统、中国工商银行系统、杭州联合银行系统等,在该法院共提起2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涉案标的在1分钱至几千元不等,其中有个别案件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标的额至100亿元(后因未缴纳诉讼费而按撤回起诉处理)。

在这些案件中,均由周建军本人出庭参加诉讼,提出了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调查取证等申请,但未有胜诉记录。

在涉及宇树科技的诉讼中,“一种电子狗”的原专利权人系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6月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8月17日。该专利几经转让。2025年1月16日,专利权人变更为杭州莲好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约半年后,专利权人变更为露韦美公司。

对此,周建军对《财经》解释,由于浙江建林电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征信问题,才将专利权人变更至持续经营的露韦美公司,用以融资和维权。

为何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虽然露韦美公司持续向宇树科技发起同类诉讼,但“恶意诉讼”的认定并非易事。由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赔偿标准,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困难。

但在江苏高院原资深法官宋健看来,法官足以解决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主要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引。通常情况下,即使专利权人在竞争对手处于IPO的关键时期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也并不当然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因为权利人有权选择诉讼时机,如果动辄被认定为恶意诉讼,可能会从根本上动摇知识产权制度排他权的根基。

她认为,杭州中院认定露韦美公司对宇树科技发起的第二起专利诉讼构成恶意诉讼,是综合考量和分析了个案中的恶意阻击他人IPO的一些特殊情形,并详细进行裁判分析和说理得出的结论,意在就此类问题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阐明司法态度,划清行为边界。

杭州中院的判决书明确表示,恶意诉讼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缺乏根据。同时,评价原告是否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提起诉讼,还可以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行为、诉讼策略等的合理性、正当性,予以综合认定。

首先,两份判决书判定,不论是被诉侵权产品Go2机器狗还是A2机器狗,均缺少露韦美公司所持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多项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其次,两份判决均提及了露韦美公司主张的索赔金额。在第二起涉及A2机器狗的诉讼中,杭州中院表明,虽然露韦美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权规模巨大,侵权情节严重,使其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但索赔金额却仅为1500元还备注“暂计,最终以法院认定的侵权获利审计为准”,明显有违常理。

这也与最高法院的观点一致。

最高法院认为,在涉及Go2机器狗案件的二审中,露韦美公司在一审已经认定宇树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最高法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数额,但在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其又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因此其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其意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

据两位不愿具名的资深业内人士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侵权赔偿诉讼的请求应该在一审就直接提出,在二审中不能无正当理由临时大幅提高诉请的赔偿金额。此外,原告需按照索赔金额比例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的费用。若索赔金额达到8000万元,则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约为几十万元。原告可能是因为考虑到成本问题,才将索赔金额从8000万元又降为500元。

周建军也确认:由于索赔金额达到8000万元,需要支付较高金额的案件受理费用,但自己账户被冻结,目前无力支付这笔费用。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最高法在判决书中提出的“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的表述颇为罕见。宋健对《财经》表示,最高法近期在一些案件中对行为人明显不诚信的行为加以谴责,体现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倡导诚信诉讼的司法导向。

此外,杭州中院认为,露韦美公司仅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演示视频、开发指南、开发者手册、产品使用手册等作为侵权比对依据,但在缺少机器狗产品实物的情况下,无法完整体现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全部技术特征,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杭州中院还认为,露韦美的行为显然具有通过诉讼干扰、影响宇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该案中,宇树公司所支出的律师费系其为应对露韦美公司的恶意诉讼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杭州中院确定露韦美公司赔偿宇树公司的合理开支8万元。

但周建军表示,由于已就此案再次向最高法提起上诉,目前无需支付8万元。

两位不愿具名的专利业内人士认为,截至目前,周建军的“诉讼成本不高”,若最高法院判其赔偿宇树合理开支8万元,他就需要开始承担更多诉讼成本。目前两起诉讼中,只有第一起案件二审判决已生效。根据生效判决,周建军需要支付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判决书显示,周建军曾于第一起诉讼的一审中请求赔偿维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审计费等共计 70 万元,但由于周建军并未出示发票等证据,对上述“合理开支”,他最终也并未实际主张。

上市路上的“恶意诉讼”挑战

公开消息显示,宇树科技的IPO进程正在稳步推进,正处于提交上市申报文件前的最后准备阶段。

事实上,专利诉讼已成为企业上市路上的“高频暗礁”,尤其在科创板、创业板等对知识产权高度敏感的板块。无论是行业对手的“战略阻击”,还是非行业主体的“专利碰瓷”,都可能在关键时刻打断上市节奏、压低估值,甚至导致上市失败。

一名不愿具名的资深专利律师介绍,专利诉讼包括多种情况,一种是通过专利诉讼获得经济收益;另一种是来自竞争对手的诉讼。宇树科技这次遭遇的一系列专利诉讼显然并非来自同行,更像一个“小插曲”。

宋健亦提到另一起IPO专利阻击战中唯一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该起“恶意诉讼”的发起方来自同行竞争对手。

2023年3月17日,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银河公司”)起诉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灵鸽公司”)侵害其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后者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侵权产品及半成品、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此时正是灵鸽公司新三板上市的关键时期。灵鸽公司因要承担上市审核中的诉讼信息披露义务,暂停了上市进程。

对此,灵鸽公司同时提起反诉称,金银河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发起诉讼,阻断其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银河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金银河公司与灵鸽公司有着直接的竞争关系,在提起诉讼前知晓金银河公司自身持有的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及被告产品不构成侵权的事实,其利用被告处于上市培育期的关键时机提起诉讼,目的是逼迫该案被告中止上市审核,以此打击竞争对手,其诉讼行为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滥用权利。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银河公司赔偿灵鸽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金银河公司随后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5年11月,最高法院首次发布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将这一案件列入其中。

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判断标准也逐渐清晰。

2025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对实践常见的专利恶意诉讼类别进行了归纳总结。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明知其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恶意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可以考虑的因素包括:(一)明知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而取得专利权或者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专利权的;(二)明知专利权已经确定无效、被生效裁判确认归属于他人或者期限届满的;(三)明显缺乏法律或者事实依据,故意在他人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募股、增发股票、商业并购、参与投标等重要时点,通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拖延、影响上述程序的;(四)其他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情形。

“对于这些明显不靠谱的案件说‘不’,是对日益泛滥的IPO阻击诉讼进行降温,更是对市场主体正当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商业竞争的正面教育。”宋健表示。

责编 |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ETF主力榜 | A500ET... 2026年3月2日,A500ETF嘉实(159351.SZ)收涨0.16%,主力资金(单笔成交额10...
IPO前夕遭遇“恶意诉讼”, ... 杭州中院判决,露韦美公司提起的第二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诉讼,要求其赔偿宇树科技合理开支8万元 文|...
米价上涨,韩国政府将紧急投放1... 韩国媒体3月1日报道,由于近期韩国大米价格持续上涨,农林畜产食品部决定紧急投放15万吨政府储备米以缓...
演员陈浩民夫妇滞留阿联酋,妻子... 极目新闻记者 张皓 3月1日,陈浩民妻子蒋丽莎在网上发文称,阿联酋阿布扎比发生爆炸,并配发安全警报图...
油价或飙升至每桶130美元?伊... 3月2日亚洲早盘交易时段,国际油价跳涨,WTI原油期货开盘上涨超11%;布伦特原油开盘飙升13%至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