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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下月起施行
摘要: 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法治力量推动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以下简称“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了《关于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共同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长三角首部以协同立法的形式针对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制定的法律性问题决定,是《立法法》修改后长三角地区人大加强协同立法的又一重要成果,标志着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据悉,《决定》以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为牵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推进全过程融通、全要素融合,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兼顾三省一市科技创新实际,寻求最大“公约数”,为提升长三角协同创新能力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
《决定》共十九条,对长三角战略科技力量共育、科技创新平台共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共研、科技成果和创新资源共享、企业创新主体共兴等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决定》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促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上海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创新优势,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参与,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同时,明确提出战略协同、高地共建、开放共赢、成果共享等基本原则。
培育长三角原始创新能力,要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为支撑。为此,《决定》规定:一是建立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协同培育和支持机制,共同推进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国家科研机构和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二是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省域中心建设,共同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落地长三角。
围绕加强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目标要求,《决定》第六条至第十条明确:一是推动基础研究合作?,建立长三角基础研究联合基金,支持跨区域、跨学科协同开展产业目标导向明确的应用基础研究;二是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优化企业出题机制,完善“揭榜挂帅”“赛马制”等科研任务组织方式,加强创新资源跨区域跨领域配置;三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提升区域内转移转化效率;四是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跨省域、跨园区交流合作和联动发展,推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五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与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设长三角创新联合体。
长三角科技创新协同发展要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并坚持以全球化视野谋划和推动,为此,《决定》一方面规定,加大人才支持政策的协调力度,共同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加快建设全球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高地;协同引进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等,支持长三角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培养科技人才,推进人才评价标准、职业资格、职称跨区域互认,促进科技人才有序流动。另一方面明确,要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开放环境,吸引海外知名大学、高水平研究机构等落户长三角。同时,共同推动双边、多边国际科技合作,支持各类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建设。
头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劳动报记者叶佳琦 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