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1月28日电 因未按约定回购股份等违规行为,棕榈股份及时任董事长汪耿超等3人被警示、收监管函。
棕榈股份11月28日盘后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于当日收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48号)《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棕榈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及披露
棕榈股份于2025年1月16日与关联方贵安新区棕榈文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以商品房抵债务协议书》,合同金额1930.94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59%,达到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棕榈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按约定回购股份
棕榈股份于2024年8月7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及股权激励,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因回购未完成,棕榈股份先后两次延长回购期限。第一次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于2025年11月4日到期,棕榈股份拟于2025年11月20日提交股东会审议《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并延长回购实施期限的议案》。承诺回购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且承诺到期,公司未完成回购。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余海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决定对棕榈股份及汪耿超、余海军、冯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11月28日),深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汪耿超、余海军、冯玉兰的监管函》指出,棕榈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6条,该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以及该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棕榈股份时任董事长汪耿超、总经理余海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冯玉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棕榈股份创始于1984年,并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为河南省第80家上市公司,是一家集顶层策划、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综合运营于一体的全国性集团化公司。
业绩方面,2025年前三季度,棕榈股份实现营业收入19.45亿元,同比减少18.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5亿元,上年同期为-5.87亿元。
二级市场上,棕榈股份28日收涨2.3%报2.67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