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纸业,600793.SH)发布全资子公司涉诉进展公告,其全资子公司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洁环保”)近日收到刑事判决书,法院维持判决,判定汇洁环保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公开信息显示,汇洁环保于2025年4月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检刑诉〔2025〕45号),根据该起诉书,被告人为汇洁环保,黄正文、熊治刚、黄勇、郑东虎(简称“相关责任人”),起诉理由为相关责任人在负责汇洁环保公司污水治理过程中,干扰自动检测设施采样,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致使非法排放含氨氮、总氮污染物。彼时,检察院认为,汇洁环保及相关责任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并提起公诉。
2025年8月14日,汇洁环保收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1503刑初59号),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此后汇洁环保向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2月30日披露的进展公告显示,汇洁环保近日收到四川省成都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川71刑终48号),显示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被告单位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告显示,上述判决是终审判决。不过,汇洁环保认为上述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将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提起再审、申诉、抗诉请求等救济措施,请求撤销或改判:一是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即宜宾汇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是依法改判汇洁环保无罪。
宜宾纸业表示,本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已生效,公司将依法采用提起再审、申诉、抗诉等救济措施,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官网显示,宜宾纸业始建于1944年,前身为“中国纸厂”,于1997年在上交所上市。其主营业务有食品包装原纸、生活用纸原纸以及生活用纸成品纸、醋酸纤维素的生产和销售。
从业绩表现看,今年前三季度,宜宾纸业的营业收入为17.29亿元,同比增长2.56%;归母净利润为1508.62万元,同比扭亏为盈。
据大智慧VIP,截至12月30日收盘,宜宾纸业报21.84元/股,跌幅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