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至2021年初,某上市公司为解决流动性债务引发的危机,经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商议,拟合计转让所持的公司23%股份,此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2021年2月初,陈某甲作为上市公司所属集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的筹划和实施,并参加了相关洽谈,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陈某甲多次将工作中获悉上述内幕信息泄露给其丈夫陈某乙,二人经共同商议决定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陈某乙通过他人证券账户购入股票60余万股,合计人民币400余万元。2021年2月底,某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停牌;数日后公开上述重大事件并发布公告,股票复牌。其后,陈某乙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获利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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