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言论构成商业诋毁:江小白诉东方甄选案判决结果披露 主播评价东方甄选事件 直播中污蔑品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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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3:54:20

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首次披露了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商业诋毁案的判决结果。

该案源于2024年7月东方甄选直播间的一场白酒销售直播。主播“天权”在介绍相关产品时,发表涉及江小白产品的言论,包括“包装上没有‘白酒’两个字”“不是固态蒸馏,不能算固态酒”等表述。

随后,江小白方面认为相关言论存在误导消费者、贬低品牌声誉的情况,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东方甄选及主播先后进行道歉,但江小白认为道歉无法消除影响,遂提起诉讼。



2024年11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根据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信息,法院最终认定,东方甄选运营主体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主播在推广商品过程中对同类竞品进行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突破法律边界。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直播带货经营者及主播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内容真实、客观、全面。

法院指出,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即使相关言论包含部分真实因素,如果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导致消费者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也可能构成商业诋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主播将白酒标准、包装标识等信息与涉案品牌产品进行关联,未充分区分不同产品类型,也未呈现相关产品已有认证等完整信息,整体表达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品牌白酒不符合相关标准、不是纯粮酿造”等误解,超出了正常商业评论范围。

最高法表示,该案明确了直播带货主播开展商业评论时的注意义务边界,即直播场景中的“临场发挥”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平台经营者在进行竞品比较、营销宣传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避免通过片面表达影响消费者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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