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格尔软件(603232.SH)2026年8月3日披露,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健所”)、东兴证券(601198.SH)、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三家原告,已撤回一年前向格尔软件等39名被告提起的追偿诉讼。
上述三家中介机构,均因涉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而被追究过连带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2025年8月,在完成投资者赔付及向证监会缴纳款项后,三家中介机构向涉嫌与泽达易盛开展虚假业务、签订虚假合同的37家机构及2名个人发起诉讼,追偿损失合计3.72亿元。其中,东兴证券起诉金额为2.15亿元。
因带有“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等标签,泽达易盛案备受市场关注,而三个中介机构的追偿动态亦引人注目。
近一年来,追偿额度占比近58%的东兴证券,从未公开披露过该事项,既未在起诉、撤诉时披露临时公告,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提及该项诉讼。
该案涉案金额2.15亿元,仅占公司2024年年末、2025年年末净资产的0.76%、0.65%,未触及强制信披标准(10%),但涉案金额已经分别占到公司2024年、2025年净利润的13.92%和10.23%。
专业人士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具有较高的市场关注度,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其诉讼事项不仅涉及财务风险,也涉及执业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投资者信任。对于具有重大市场关注属性的事项,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有助于增强市场信任。另有专家直言,追偿起诉、撤诉,都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对市场影响比较大,应当披露。
与此同时,专家强调,东兴证券等原告撤回起诉,可能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不能简单理解为放弃追偿。而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正在推进吸收合并,悬而未决的追偿风险,可能会给吸收合并进程增加不确定性。
针对撤诉及未披露追偿诉讼信息的具体原因等问题,记者向东兴证券方面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起诉一年后撤诉
2026年8月3日,格尔软件公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健所”)、东兴证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康达律所”),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上海金融法院已于近日裁定准许。
一年前的2025年8月11日,格尔软件公告,三名原告因追偿权纠纷向包括格尔软件在内的39名被告提起诉讼。
三家原告均为泽达易盛IPO的中介机构。2023年4月,泽达易盛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随后投资者向泽达易盛及三家中介等主体发起诉讼要求赔偿。
2023年12月,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以诉中调解结案,7195名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其中,东兴证券承担赔偿1.1亿元。
2024年10月,东兴证券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缴纳承诺金1.05亿元。2025年4月,证监会依法决定终止对上述事项的调查。
2025年8月,东兴证券等三家中介发起本轮诉讼,追偿损失。
彼时,有专家认为,该项追偿诉讼将财务造假追责范围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延伸至整个造假“生态链”,有助于彻底打破“造假同盟”的侥幸心理。
但一年后,三家原告选择了撤诉。至于撤诉原因,三家原告及被告格尔软件均未披露。
“东兴证券等原告撤回起诉,可能是基于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并不必然意味着其放弃追偿主张或案件本身缺乏依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黄江东表示,实践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追偿案件涉及责任主体较多,责任认定、过错程度、损失范围以及各方之间责任比例均需要进一步厘清,诉讼策略、证据完善、与相关主体协商等都可能影响诉讼安排。
“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撤诉可能是基于诉讼策略、证据准备、责任认定以及执行效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不能简单理解为放弃追偿。”天津财经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院长徐建称。
具体而言,徐建认为,首先可能与诉讼策略调整有关。泽达易盛案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中介机构承担的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而向涉嫌协助造假主体的第三方进行追偿,涉及责任范围划分、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过错程度判断等复杂法律问题。在相关司法标准进一步明晰之前,调整诉讼安排属于较为常见的诉讼策略选择。
其次,追偿案件的举证难度较高。中介机构需要证明相关交易主体并非一般商业合作方,而是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参与了虚假业务安排,并且其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最后,案件涉及主体较多,不同被告在造假链条中的作用、责任程度以及偿付能力可能存在差异。徐建表示,案件涉及39名被告,即使最终获得胜诉,如何实现有效执行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中介机构可能需要重新评估诉讼成本、责任承担和追偿收益之间的关系。
追偿事项该不该公开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上关于该项追偿诉讼的起诉、撤诉信息,皆来自被告之一格尔软件的公告。而同为上市公司的东兴证券,既未就该案的起诉、撤诉披露临时公告,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提及该案相关信息。
那么,对于此诉讼事项,东兴证券是否应该进行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虽未达金额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黄江东表示,上市公司诉讼披露采用“金额标准+重大影响兜底条款”的双重判断机制。具体到东兴证券追偿权诉讼事项,虽然该诉讼金额占其净资产比重有限,但该诉讼背景涉及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件,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追偿事项,具有一定行业敏感性。
“尤其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作为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其诉讼事项可能不仅涉及财务影响,也可能涉及声誉影响和合规评价。因此,是否构成‘可能产生较大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形审慎判断。”黄江东表示。
“从投资者保护和信息透明角度看,如果上市公司认为该事项具有较高市场关注度,主动披露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也符合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的监管导向。”黄江东同时指出,“至于撤诉事项,由于诉讼状态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公司风险状况的判断,同样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价值。”
徐建也认为,诉讼事项的信息披露不能简单依据金额标准判断,而需要结合事项性质、市场关注度以及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
“从此次案件性质看,其涉及泽达易盛欺诈发行案件、中介机构责任追究以及证券市场‘看门人’责任问题,具有较高的资本市场关注度。”徐建称,特别是在当前全面注册制背景下,监管更加重视中介机构责任落实。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其诉讼事项不仅涉及财务风险,也涉及执业声誉、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投资者信任。
“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维护投资者知情权角度看,对于具有重大市场关注属性的事项,上市公司主动披露有助于增强市场信任。”徐建强调。
东兴证券财报显示,截至2024年年末、2025年年末,公司归母净资产分别为283.52亿元、332.40亿元;2024年、2025年,公司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5.44亿元、21.02亿元。
据此计算,东兴证券追偿起诉金额2.15亿元占两期净资产比例分别为0.76%、0.65%;占两期净利润比例分别为13.92%、10.23%。
“东兴证券追偿起诉涉案金额远超1000万元,虽然未达到净资产绝对值的10%,但已超过净利润的10%,金额很大,且有可能增加公司和股东收益。”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直言,“追偿起诉、撤诉,都是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对市场影响比较大,应当披露。”
追偿风险或给重组增加不确定性
市场还关注到,当前,中金公司、东兴证券、信达证券正在推进吸收合并。2026年6月,合并申请文件获上交所受理;7月,合并事项申请获证监会受理。
“在此敏感时期,悬而未决的追偿风险,可能会给重组整合带来额外的复杂性,吸收合并进程会增加不确定性。”东北财经大学副教授孙文章称。
除泽达易盛案外,作为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联席主承销商,东兴证券已成为美尚生态特别代表人诉讼被告之一。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2026年4月,东兴证券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经查,东兴证券在开展“24石门01”“航投01优”“航投01次”项目发行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未审慎核查发行文件的准确性、受托管理报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错误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规内控把关不严等问题。
2026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东兴证券实现营业收入25.06亿元,同比增长11.40%;实现归母净利润10.25亿元,同比增长25.13%。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2日,共有21家上市券商披露2026年上半年业绩预告、预计快报或半年报。从归母净利润增幅看,东兴证券(25.13%)与信达证券(7.15%)在已披露名单中排名倒数第二、倒数第一。
“对于东兴证券而言,撤诉意味着其主动追回2.15亿元损失的计划暂时搁浅,短期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收回这笔资金。”孙文章表示。
黄江东认为,对于东兴证券而言,撤诉短期内可能减少诉讼程序带来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以及不确定性,但相关主体未来仍可能重新起诉。
“从积极方面看,如果未来通过协商、重新起诉或其他方式更加明确责任分担机制,有助于中介机构依法维护自身追偿权益,推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形成更加合理的责任分配体系。”黄江东表示,投资者应理性看待单一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证券公司长期价值不仅取决于单个案件结果,更取决于其业务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和合规体系建设情况。未来,证券公司需要通过提升执业质量和完善内控机制,降低类似风险事件发生概率。
徐建称,一方面,中介机构通过追偿机制维护自身权益,有助于形成更加完整的责任追究链条;另一方面,如果追偿长期无法实现,也可能引发市场对于证券违法成本、责任承担机制有效性的关注。
“该案例的影响并不限于单一诉讼结果,而是对于资本市场如何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徐建表示。
(编辑:夏欣 审核:李慧敏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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