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必备攻略“红中麻将到底有没有挂”分享真的有挂给你
caijj000
2025-07-28 11: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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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7件吉林法院审结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体首要分子,严惩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蛇头”,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严惩再犯、惯犯,明确释放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展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的决心和举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的责任和担当。

案例1:被告人郎某斌等6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打财断血,从严惩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案例2:被告人崔某志等人诈骗案——依法惩处利用直播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3:被告人于某栋等4人诈骗案——为上线诈骗分子架设远程通讯设备提供犯罪支持,构成诈骗罪

案例4:被告人郎某游等7人诈骗案——依法严惩刷单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案例5:被告人马某寿等4人诈骗案——严惩网络“鉴宝”诈骗

案例6:被告人高某生、王某琦偷越国(边)境案——斩断跨境偷渡链条,严惩组织偷越犯罪

案例7:被告人周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出售、出租“两卡”构成犯罪

被告人郎某斌等6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打财断血,从严惩处跨境电信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伙同雷某明(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及其他人员前往老挝国,先后加入海纳公司、瀚宇科技集团两个电信诈骗集团犯罪团伙,针对中国大陆居民实施“杀猪盘”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造成中国居民巨大损失。2021年末至2022年初期间,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吴某、卢某武等人陆续加入瀚宇科技集团继续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被告人郎某斌、朱某、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先后入境回国,其中被告人张某新一年内赴境外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事件累计已达30日,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出境赴境外进行电信网络诈骗事件均超过3个月。

经查,上海市居民沈某被该团伙成员朱某诈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62292.04元;浙江省慈溪市居民戎某玛被该团伙成员诈骗1294696元。其中,被告人朱某自担任瀚宇科技公司主管至其入境回国期间,被害人戎某玛被骗数额为671800元;被告人郎某斌自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至其入境回国,被害人戎某玛被骗数额为1200800元。

另查明,2021年3月下旬至2021年4月初,另案处理的雷某明伙同本案被告人郎某斌、朱某等人组织、指挥张某新、戚某洋、吴某、卢某武及其他涉案人员毕某、林某玲(另案处理)等多人从云南、广西等边境地区偷越中国边境进入越南、老挝等国家,后加入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张某新、戚某洋、吴某三人结伙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偷越国境进入越南共和国境内,后前往老挝参加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被告人卢某武及其他涉案人员毕某、林某玲三人结伙从云南省勐腊县偷越国境进入老挝国境内,参与电信网络犯罪团伙。

再查明,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郎某斌因非法出入境,在打洛口岸主动投案。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主动到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投案。被告人戚某洋非法获利22000元、被告人卢某武非法获利150000元、被告人吴某非法获利29000元。

【裁判结果】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四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郎某斌、朱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郎某斌、张某新、吴某、戚某洋、卢某武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郎某斌、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被害人钱财,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集团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斌、朱某、戚某洋、卢某武、张某新、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郎某斌、朱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戚某洋、卢某武、吴某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猖獗,为维持诈骗犯罪团伙的高效运行,从而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一些诈骗犯罪集团以“高薪”诱惑等方式,从国内组织、介绍他人通过非法偷越国(边)境,为境外电信诈骗窝点输送人员,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吉林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注重追赃挽损,努力为受骗群众减少经济损失。本案是一起涉及跨境电信诈骗、组织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案件,被告人郎某斌、朱某等人非法出境,在境外诈骗集团对我国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被告人朗某斌、朱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体现依法从严惩处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决心,释放出从重惩治的强烈信号,并通过加大财产刑力度,进一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被告人崔某志等人诈骗案——依法惩处利用直播平台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某志于2020年6月至2023年5月,在经营东丰县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期间,雇佣被告人张某甲、孙某浩作为公司管理层,并雇佣大量直播主播及运营人员。崔某志让张某甲、孙某浩安排公司每名女主播与运营人员绑定,主播直播时,由运营使用女主播身份的抖音、快手号向其他直播间高等级粉丝发送私信,将被害人引流至主播直播间,由主播在直播间与被害人聊天,与其承诺刷一定金额礼物可以加主播微信成为好友,并暗示加微信有“福利”,运营人员再使用主播微信,冒充主播身份与被害人聊天,以可以发送主播的裸照、淫秽视频或相约陪吃喝玩、“约炮”、处对象等理由继续诱导被害人在直播间刷礼物,礼物刷到一定程度,再将被害人微信删除。被害人在直播平台上的消费金额,其中50%由平台折现给东丰县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崔某志规定公司经理每月工资按底薪加每月总业绩的1%发放工资,主播及运营人员每天业绩必须达到300元人民币任务,主播及运营人员底薪为每月2000元—5000元人民币不等,如每月业绩超出公司规定数额,超出部分则按20%-30%不等给主播及运营人员提成。经辽源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东丰县某传媒文化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利用上述方式进行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317万余元人民币,扣除平台收益,该公司非法获利658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崔某志违法所得157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从2020年7月起,在东丰县某传媒有限公司做经理、主播、运营工作期间,通过以上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经审计,直播业绩从19125元至3721720元不等,非法获利从6425元至130806元不等,涉案金额从38250元至7443440元不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崔某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崔某志、张某甲、孙某浩、宋某明、常某宇、王某、杨某、杨某莹、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他各被告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等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明、王某、杨某、杨某莹、王某雪、齐某、黄某菊、张某乙、文某禹、黄某然、李某业、李某霏、尹某、边某、李某月、贾某婷、李某强、刘某红、张某莹、罗某、任某敏、薛某、尹某晶、贾某涵、马某婷、吴某轩、林某、曹某家、徐某辉、王某霖、张某丙、任某、杜某瑶、孙某乙、王某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志、张某甲、孙某浩、常某宇、徐某欣、于某、黄某、姜某、李某艳、井某宇、宋某航、赵某波、孙某甲、刘某语、刘某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据此,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予以判决,其中判处被告人崔某志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移送的作案工具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某志违法所得人民币157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30806元,追缴被告人孙某浩违法所得人民币86000元,追缴被告人黄某然违法所得人民币50568元,追缴被告人李某艳违法所得人民币58206元,上缴国库;其余扣押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网络主播成为一个新兴职业,为大众带来了丰富多彩的娱乐内容,但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互联网的“虚拟”特点,利用精心设计的假人设,与被害人培养感情、获取信任,有的网络主播刻意打造“高富帅”“白富美”“深情单身”等人设,频繁通过私信嘘寒问暖、分享“私密生活”,甚至暗示“恋爱可能”,这些都属于“情感铺垫”,需要警惕。犯罪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财产,因此,广大网友要保持理性和清醒,警惕犯罪分子布下的重重陷阱,不被虚假的表象所迷惑,守好自己的“钱袋子”。直播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平台,组建直播和运营团队,引流后以各种诱惑进行诈骗,危害极大,不仅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影响了直播平台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良好的网络安全环境。司法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让新兴的“平台经济”远离诈骗阴霾。

被告人于某栋等4人诈骗案——为上线诈骗分子架设远程通讯设备提供犯罪支持,构成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被告人于某栋通过飞机软件与不特定诈骗上家取得联系,其添加诈骗人员的QQ或者QQ群后,通过将一台手机的QQ与上线诈骗分子的QQ进行语音通话并打开外放,另外一台手机拨打上线诈骗分子提供的国内群众的手机号码后开免提的方式架设远程通讯设备,然后由上线诈骗分子实施诈骗。2023年8月被告人黄某源为获利加入其中,由黄某源提供手机卡、手机和于某栋共同实施诈骗行为。于某栋、黄某源在8月份共拨打诈骗电话434人次。2023年10月被告人王某、唐某卓为非法获利先后加入,于某栋为黄某源、王某、唐某卓提供诈骗人员QQ或QQ群,用支付宝收取诈骗上家转款,并按黄某源、王某、唐某卓诈骗QQ通话时长进行抽成及工资结算。黄某源、王某、唐某卓与诈骗人员取得联系后,以上述方式帮助上线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在诈骗分子与被骗群众通话时,于某栋、黄某源、王某、唐某卓可以听到诈骗分子与被诈骗群众的通话内容。2023年10月黄某源与王某合作拨打诈骗电话800人次,黄某源负责提供手机、手机卡,王某负责具体操作。黄某源在2023年8月、10月共计拨出诈骗电话800人次,唐某卓在10月份拨打诈骗电话104人次,因唐某卓在2023年10月19日10时58分通过手机卡架设远程通讯设备为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害人郭某被骗人民币88499元。于某栋获利3994.6元;黄某源8月获利1497元,10月份获利15563元,共获利17060元;王某获利2573元,唐某卓获利959元。黄某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7063元,王某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573元,唐某卓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959元。

【裁判结果】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栋、唐某卓、王某、黄某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上线诈骗分子架设远程通讯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于某栋、唐某卓、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黄某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上线诈骗分子架设远程通讯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八百人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未遂),且情节严重。于某栋、唐某卓、王某、黄某源系共同犯罪,四人在帮助上游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唐某卓、王某、黄某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从犯,于某栋、唐某卓、王某、黄某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依法减轻处罚。黄某源系诈骗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唐某卓、王某、黄某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唐某卓、王某、黄某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并考虑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卓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于某栋违法所得人民币3994.6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唐某卓违法所得人民币959元、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73元、黄某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60元依法没收,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其他财物,由作出扣押决定的临江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

近些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频发、多发,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其中,为诈骗分子架设、维护“手机口”、“GOIP”等远程通讯设备,提供语音通话中转服务的黑灰产犯罪类型呈现激增态势,成为支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实施的关键环节。这种犯罪方式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按照上线诈骗犯罪分子的指令,将两部或者多部手机通过音频连线或者同时开启扬声器,一部用于与境外地点的诈骗分子保持通话,另一部则用于拨打境内不特定被害人的电话。通过这种方式,诈骗分子的真实来电归属地被隐藏,得以直接与被害人对话实施诈骗,极大地增加了诈骗的成功率和公安机关的溯源侦查难度。犯罪分子往往利用高额兼职报酬为诱饵,蛊惑法律意识淡薄的社会闲散人员、甚至是在校大学生参与其中。此类架设“手机口”的犯罪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了关键的技术支持和通信通道,是诈骗链条上不可或缺的“帮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通讯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巨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对情节严重、主观恶性大的参与者,坚决判处实刑,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学生,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依法从宽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充分体现司法教育、挽救的功能。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手机口”犯罪,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能够有力震慑犯罪,还能够及时斩断犯罪链条,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通讯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被告人郎某游等7人诈骗案——依法严惩刷单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郎某游分别组织被告人罗某、刘某萱、丁某、肖某、喻某棱、徐某杰、阳某成(另案处理)利用淘宝店铺引诱顾客刷单付款点击收货后发空包的方式进行诈骗。期间,在郎某游的组织下,刘某萱、丁某投资、购买淘宝店铺和支付宝账号,罗某建立刷单群并发布任务,肖某、徐某杰分别伙同郎某游进行刷单诈骗,喻某棱提供支付宝账号。该团伙共计骗取赃款人民币277544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积极退赔,退赔69名被害人共计17万余元,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郎某游、罗某、刘某萱、丁某、喻某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肖某、徐某杰分别伙同郎某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决定合并执行。各被告人实施淘宝刷单诈骗行为,肖某,徐某杰、喻某棱在共同诈骗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郎某游、罗某、刘某萱、肖某、徐某杰、喻某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刘某萱、肖某、徐某杰、喻某棱自愿认罪认罚,郎某游、丁某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及被告人亲友积极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喻某棱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较为典型的刷单类型电信诈骗类案件,涉案金额虽并非特别巨大,却因被告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意识有偏差,“误入歧途”而不自知。本案受害人中,80%为20-40岁青年,包括大学生、待业人员以及全职主妇,轻松赚钱的“刷单”兼职向这类人群招手,看不清背后实则暗藏陷阱,因此很容易被金钱蒙蔽双眼,进而上当受骗。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数较多,涉及地域较广,退赔工作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就本案来说,在法院的组织下,先由公安机关联系淘宝公司获取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及淘宝账号,后由多名辩护人组成的退赔小组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赔偿了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案在教育和惩戒的同时,与退赔工作共同推进的做法,最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被告人马某寿等4人诈骗案——严惩网络“鉴宝”诈骗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等人于2023年8月份至2024年3月份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快手APP冒充古董专家联系需要上门收购古董的被害人,后将被害人拉入微信群内,以上门收购古董需要交纳保证金等为由,让被害人在微信群内发红包,并由被告人周某慧、周某园在微信群内负责领取被害人所发的微信红包,以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等人获得所骗数额的80%,被告人周某慧、周某园等人获得所骗数额的20%。经查,被告人马某寿、周某慧、周某园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2573.31元,其中被告人柳某波参与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49230.74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寿于2024年3月2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柳某波于2024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慧、周某园于2024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结果】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周某慧、周某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慧、周某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寿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波、周某慧、周某园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寿、柳某波、周某慧、周某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已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寿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柳某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园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犯罪工具手机六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12573.31元,依法返还各被害人。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因其隐蔽性强、蔓延速度快、受害群体广,始终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难点。本案中,不法分子依托快手APP精准锁定古董持有者(特别是老年人),以“高价收购”为幌子,通过分工协作的团伙作案模式实施诈骗,正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精准化、场景化、团伙化”的典型表现——利用受害者对古董价值的期待心理,借助社交软件红包功能快速转移资金,手段极具迷惑性。此案的依法严惩,不仅是对电信网络诈骗“零容忍”态度的直接体现,更释放出三层治理信号:一是通过全链条打击团伙成员,主犯、从犯均依法追责,彻底摧毁诈骗网络的运作根基,形成强大震慑;二是针对“网络鉴宝”这一新兴诈骗场景,明确司法打击边界,警示不法分子任何利用网络平台实施的诈骗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三是结合退赃、没收工具等措施,既为受害者挽回损失,也切断诈骗工具的再利用可能,从源头上压缩此类犯罪的生存空间。这一判决不仅有效守护了群众的“钱袋子”,更推动形成“打击一个、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为持续净化电信网络环境、构建更严密的反诈防线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被告人高某生、王某琦偷越国(边)境案——斩断跨境偷渡链条,严惩组织偷越犯罪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高某生通过快手APP、Telegram(纸飞机)APP负责发布信息以高价收肾需要去国外做手术为名,分三次骗取张某、谢某雄、黄某裕、于某博、黎某尚的信任前往西双版纳;王某琦联系境外犯罪集团“蛇头”,在西双版纳将偷越人员骗到境外诈骗公司从事电信诈骗等活动,其中张某、谢某雄、黄某裕三人成功偷越出境。境外集团通过支付宝、USDT(数字货币)等方式向高某生、王某琦支付报酬。2024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被告人高某生通过快手APP、Telegram(纸飞机)APP负责发布信息以高价收肾需去国外做手术为名,骗取杨某雷、武某心、毛某晨、唐某、凌某富、叶某骏、陈某田、蒙某等人信任前往西双版纳准备偷越出境,其中杨某雷、武某心、毛某晨三人成功偷越出境。综上,高某生、王某琦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三次,谢某雄、黄某裕、张某、于某博、黎某尚五人偷越国边境,其中成功3人,未遂2人;高某生自行组织杨某雷、武某心、毛某晨、唐某、叶某骏、凌某富、陈某田、蒙某8人偷越国边境,其中成功3人,未遂5人。被告人高某生获利人民币83166元,被告人王某琦获利人民币9764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生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某琦。

【裁判结果】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生、王某琦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事实,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王某琦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某生、王某琦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情节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琦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21)黑0204刑初32号判决中判处的被告人王某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高某生违法所得人民币83166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某琦违法所得人民币97640元,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电信诈骗犯罪的猖獗,往往离不开跨境犯罪链条的支撑。本案中,高某生、王某琦以“高价收肾”为幌子诱骗他人偷渡,实则为境外诈骗集团输送“猎物”,正是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典型“上游环节”——通过组织偷渡将被害人置于境外犯罪集团控制之下,使其沦为诈骗工具或直接受害对象,此类行为是跨境电信诈骗得以滋生蔓延的重要推手。此类犯罪不仅严重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更成为境外诈骗集团“供血”的关键链条,被害人一旦被诱骗出境,极易遭受非法拘禁、强迫诈骗、人身侵害等多重危害,给电信诈骗的后续打击和被害人救助增加极大难度。人民法院通过严厉打击组织偷渡的“输送者”,从物理空间上切断境外诈骗集团的人员来源,摧毁其运作根基,彰显了司法机关“全链条打击”电信诈骗的决心,既维护了国(边)境管理秩序,更对跨境电信诈骗形成“釜底抽薪”式打击,为从根源上遏制电信诈骗蔓延、守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传递出“任何为电信诈骗提供便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强烈信号。

被告人周某等5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非法出售、出租“两卡”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维与周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初,王某维通过周某添加“南北”(未到案)和“薄荷糖”(未到案)微信后,商定由王某维有偿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用于“注册微信、抖音等软件、拉新用户”。2022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维在吉林市船营区北齐广场A座1216室成立工作室,通过网络发布有偿办卡信息招揽群众,并联系辖区内通讯运营商工作人员李某、石某兰、夏某、田某园、肖某、杨某伟、唐某等人(以上 7人均不起诉)到工作室现场办理电话卡。办理电话卡后,王某维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南北”用于注册微信账号,每个账号获利人民币60元,周某从中抽取10元提成;王某维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薄荷糖”用于注册抖音、京东、淘宝账号,每个账号获利人民币10-15元。2022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维因工作室获利较少,遂将工作室转让给周某。周某其后招募被告人信某、邵某负责工作室日常经营。其中,信某负责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上家“南北”用于注册微信账号;邵某负责将电话号和验证码提供给上家“薄荷糖”用于注册京东、抖音、淘宝等账号;王某维负责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同时雇佣被告人那某城、“一切都会好”(未到案)、“小铭同学”(未到案)等人为中介,招揽群众办理电话卡。经查,2022年6月1日至7月10日间,被告人周某和王某维收购并向他人提供电话卡(号)1162张,上述电话卡被他人用于注册微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经国家反诈平台比对,现已查证涉及电信诈骗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3000元。该期间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元,王某维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信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邵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那某城介绍办理电话卡500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2022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抓获,同年8月12日那某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那某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提供电话卡,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王某维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判处。信某、邵某、那某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那某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王某维、信某、邵某、那某城均认罪认罚,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愿意提供财产担保罚金刑的执行,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那某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参与时间、获利情况及悔罪表现,同时参考那某城所在基层组织同意接收其社区矫正的意见,对那某城适用缓刑。据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维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那某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础设施”,非法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如同为诈骗分子提供“作案工具”,使其得以隐匿身份、实施诈骗、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诈骗屡打不绝的重要根源。本案判决精准打击了“两卡”黑灰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彰显了“断卡”行动的司法力度,一方面,明确对“两卡”提供者的刑事追责,无论主犯、从犯均依法惩处,形成“卖卡必被惩”的强烈震慑;另一方面,通过严惩上下游关联行为,包括中介、运营商内鬼等,切断“两卡”从开办到流入诈骗分子手中的全链条,从源头压缩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警示社会公众,切勿因小利出售、出租个人“两卡”,否则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帮凶”;同时,也为整治“两卡”乱象、遏制电信诈骗蔓延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推动形成“源头严防、全程严打”的反诈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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