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梳理:1月公布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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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02:09:22

01

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明确,信用积分规则,信用等级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结果运用等内容。

02

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具体征管事项,主要包括办理登记的标准与范围、销售额的计算口径、主动调整销售额超标的登记与生效时间、追溯调整的生效时间与更正申报处理、未按规定登记的处理等内容,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03

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等内容,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4

发布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5年度—2027年度和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5年第21号)发布8家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和109家2026年度—202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05

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对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为: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该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06

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三部门联合印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07

延续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明确,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08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09

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筹集及经营管理等环节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10

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免征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1

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

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主要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一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四是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五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3

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明确,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政策。

14

设立调整口岸进境免税店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关税〔2026〕2号)明确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等内容。

15

公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公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活动,其中明确对网络货运承运平台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相关公司依法纳税。

16

明确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具体范围。

17

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及征管事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正在实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二是明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21项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免征增值税。三是明确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和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一是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调整优化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18

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等事项。主要包括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9

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延续现行制度安排和做法,明确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等8类特定应税交易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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