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此次发布的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内容:
在压实信息披露责任方面,披露办法明确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并明确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信息披露职责及相关关联方配合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办法明确细化全流程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为体现非公开原则,该文件要求应当按照非公开方式向持有该私募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针对长期存在的投资者对嵌套投资“看不透”问题,文件则要求嵌套投资应当披露穿透后的投资资产情况,同时要求被投资的私募基金、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强化风险揭示、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披露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信息披露文件中全面、客观揭示私募基金投资运作风险,对设计复杂、风险较高的私募基金以显著、清晰的方式揭示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细化关联交易、投向衍生品资产和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等的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机制安排。要求管理人明确投资者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咨询的联络方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的机制安排。
针对私募证券及股权基金的不同运作特征,披露办法设置了差异化信息披露安排。在披露内容上,私募证券基金要求披露净值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跨境投资、托管人复核意见等信息,私募股权基金要求披露净资产收益费用等财务信息、投资标的、新增及退出投资情况等信息。在披露频率上,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不同特征设置了差异化安排。
披露办法还强化托管人的职责要求,要求其对私募证券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履职过程中如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存在已经或者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情形的,应当提示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基金管理人涉嫌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失联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为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披露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后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推动信息披露规范水平,处罚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此外,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反披露办法规定的情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处罚金额最高为违法所得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