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的制度完善
创始人
2026-08-27 14:20:24

导读:有必要完善动产融资制度体系,推动制度供给与技术发展、市场运转的有机衔接

作者|李曙光 余江波「天津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文章|《中国金融》2026年第16期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关系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我国金融体系长期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拥有优质动产、知识产权及数据资产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面临融资渠道受阻、融资成本高昂等问题。“十五五”规划纲要要求“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统筹增量优化和存量盘活”“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健全动产融资制度体系、构建高标准多层次动产融资市场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着力点。

域外动产融资制度的发展经验

近年来,不同国家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路径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动产融资发展模式,对于完善我国动产融资制度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在法律框架方面,部分国家通过系统性立法修法,将各类动产担保纳入同一法律框架,统一优先顺位规则与权利实现机制。法国于2021年颁布第2021—1192号条例,对担保法进行全面现代化改革,将分散于不同法律中的动产担保规则体系化整合至《法国民法典》中,扩大可设立担保的财产范围,强化非占有质押制度,优化担保设立、公示及顺位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所有权保留对第三人及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编以担保融资功能为核心,构建统一的动产与权利担保制度。2022年修订时新增第12编,同步调整第1编相关概念,并修改第9编有关担保权益完善、顺位和控制规则的条款,将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纳入既有担保交易体系。

在担保范围方面,国际实践呈现出扩张趋势,广泛接纳各类新型资产形态。2022年修订后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引入了“可控电子记录”的概念,以“控制”取代传统“占有”作为权利设立与公示基础,使加密货币、非同质化代币(NFT)等数字资产得以进入融资体系。日本于2024年通过《关于推进事业性融资等的法律》,创设“企业价值担保权”,允许企业以整体经营价值设立担保,将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合同地位、商业信用及未来现金流等要素统一纳入担保财产范围。该担保权依托专门信托公司设立,由受托人集中管理并行使担保权,当债务人违约时,通过企业整体经营的接管与转让实现担保权。域外REITs的底层资产也由传统办公、零售、住宅等物业资产,延伸至数据中心、生命科学园区、通信设施、清洁能源及其他新型基础设施领域。

在技术应用方面,数字技术正在重塑动产融资的运行基础与制度形态,成为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重要驱动力。法国在2021年担保法改革中建立了统一的动产担保电子登记系统,将动产质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多类担保信息整合于同一平台,实现登记、公示与查询全流程电子化,降低交易成本与重复担保风险。英国于2023年通过《电子贸易单证法》,确立“控制”作为电子提单、电子仓单等电子单证权利归属与转移的核心标准,赋予电子贸易单证在流转、背书、交付等环节与纸质单证同等的法律效力,提高了基于提单与仓单的动产融资效率。

综上,国际动产融资的发展呈现规则统一化、担保客体多元化与运行机制数字化的趋势,各国通过完善制度供给、拓宽担保范围并强化技术赋能,不断提升动产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

我国动产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政策引导、制度创新与技术进步共同驱动下,我国动产融资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民法典》确立功能主义担保观,统一担保权顺位规则,拓宽动产融资边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提高了公示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数字化成为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2025年修订后的《海商法》新增电子运输记录专节,20264月发布的《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进一步确认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及应用规则。随着制度环境完善与评估技术进步,碳排放权、光伏设备、涉农资产等新型财产逐渐被融资实践接受,数据资产也开始进入担保融资体系。

随着我国动产融资制度基础不断夯实,市场规模稳步扩张,担保财产范围持续拓展,业务模式加快迭代创新,已从早期制度探索迈入体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动产融资市场发展转型对法律规范提出更高要求。从实践运行来看,我国动产融资主要面临以下制度性制约。

第一,新型动产融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当前,新型动产的权利属性、担保路径选择、公示方式及登记效力缺乏统一规范。受监管规则约束,公募REITs普遍采用“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的多层契约型架构,法律关系复杂,而域外主流的单层契约型REITs与公司型REITs在我国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第二,担保期间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清晰。无形资产与数据资产具有可复制性、非消耗性等特征,其价值实现依赖持续利用。现行法缺乏担保期间继续使用规则,对资产转让、许可使用及相关收益归属的规定不明,正常经营使用与价值减损行为界限模糊。担保权人难以通过占有手段管控风险,知情权、监督权、价值保全权保障不足,资产价值贬损时缺乏有效救济机制。

第三,新型资产的估值体系不健全。无形资产与数据资产价值高度依赖具体应用场景、运营能力与市场需求,具有波动性强、时效性显著等特征。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价机制,价值评估缺乏稳定基础,动态调整机制亦不完善。估值机构责任边界、价值波动风险分担及担保期间重估规则缺失,制约新型动产融资规模化发展。

第四,担保权价值实现机制适配不足。《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限制流押、流质条款,但面对嵌入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安排的新型融资模式,既有规则与技术实现之间存在张力。数据等新型资产的价值实现更多依赖持续利用,加之具有可复制性、自生性等特征,传统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难以充分反映其交换价值。

完善我国动产融资制度的建议

第一,健全统一制度供给。可在《民法典》或专门立法中明确新型担保的法律地位与基本规则,合理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填补规范空白。同时总结地方试点经验,整合分散规则,搭建统一制度框架。立法应保持开放性和前瞻性。域外REITs正向融合资产持有、资产管理与资本配置功能的平台演进,公司型REITs在治理效率、资产运营能力和资本运作等方面更具优势。在完善现有双层模式契约型REITs规则的同时,有必要为其他REITs类型预留制度空间,增强REITs制度的包容性与竞争力。

第二,构建科学估值体系。明确估值对象的范围与层级,优先评估具备可交易性、可控制性且能产生稳定收益的资产。综合应用场景、市场需求、历史收益与未来预期等因素形成多维估值方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应对价值波动。同时培育专业评估机构,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完善信息披露与数据资产入表,通过审计和财务报告提升透明度。

第三,优化价值实现机制。建设全国性统一交易平台,增强流动性和价格发现能力。对数据资产应明确可交易范围与合规边界。在完善拍卖、变卖等传统处置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协议转让、收益权转让、许可使用、强制管理等多元实现路径。引入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参与资产运营和处置,通过再开发挖掘潜在价值,提高动产融资整体效率。

第四,推动数字技术赋能。依托物联网、大数据实现设备运行、库存变动及资产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资产估值与风险预警提供数据支持。借助区块链技术对权属确认、交易流转和担保设立全程记录,强化公示效力与交易透明度,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推动风险控制由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警与过程管理。

动产融资的发展,本质上是资源配置方式和信用形成机制的重塑,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平衡制度创新与风险防控。随着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与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动产融资可以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约束,激活沉淀资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金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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