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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报讯 (郭潇 董苒)日前,阳原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两名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他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全流程释法明理下,该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5年2月20日,未成年人王某佳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波时,与正在停车的驾驶人闫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佳、王某波两人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佳负事故主要责任,闫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双方曾尝试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今年1月30日,因赔偿争议长期无法解决,王某佳、王某波的法定代理人向阳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闫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秉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耐心向原告法定代理人释法,讲解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及保险理赔顺序。同时,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多次与被告沟通,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其合理维权。但被告闫某态度强硬,以两原告给其造成2000元车辆损失为由拒绝调解。对此,法官依法快速安排开庭审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划分。
庭审结束后,法官针对被告顾虑,为其讲解车辆损失可通过保险理赔解决,无需原告先行赔偿。经劝说,被告转变态度,同意配合理赔,原告也放弃部分诉求,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明确了赔偿金额、支付方式及履行期限,保险公司也承诺将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理赔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