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该还的钱能差多少?
创始人
2026-03-24 04:57:59

讲一个去年办过的案子。

2018年9月,甲向我方当事人乙出借720万本金,年利率20%,后乙累计还款500万元后,生意遇到困难,无力继续还款,甲于2022年8月起诉乙偿还本金720万元和利息。

2023年8月,乙委托我们律所。此前,他曾咨询别的律师,给出的方案是将其已还款的500万元中,区分出哪些是归还的利息、哪些是归还的本金,从而得出结论:尚需归还本金611.5万元和截止到2023年9月29日的利息82.8万元。

律所指派我介入本案后,我发现一个问题——合同可能无效。

乙在叙述案情时提到了“银行贷款”,我便警觉地插话道:“什么银行贷款?”乙抬眼说:“这笔钱是甲从某银行先贷了出来,当天又转给我的。”我又仔细看了下材料,确认之后说:“如果这笔钱是来自于银行贷款,那可能您就能少还不少钱了。因为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效后互负返还义务,您还他本金,他还您利息,如果他有一些资金成本,可能需要您承担一部分。但相比他起诉的这个金额,肯定能减不少。”

乙这回是要捡个大便宜了。

后面的事情就很简单,线上开庭时候我方说原告有义务证明自己资金的性质是不是自有资金,法官便询问他资金来源,结果原告直接自认“720万元是我用北京的房子从银行办理的抵押贷款得来的”。

后来我为求万全,庭后又向该银行电话核实审判阶段律师能否调取他人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得到了肯定的答案(因为在北京很多银行,尤其是国有大银行不接受审判阶段律师调证,甚至在执行程序中也多设障碍),便致电法官申请调查令。法官助理放下电话询问法官时被我听到了,法官说“让甲自己证明自有资金,法院不给调这个东西。而且虽然银行转贷导致合同无效,但甲也得还银行利息,怎么就不是自有资金呢?他们这是想逃避利息。”我想这话有可能是隔空说给我听的,向我方施压促成调解,毕竟判决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然而拿到判决后,除未能将乙老婆摘出去外(乙老婆是共同被告,原告认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位同事代理),却可以说是大获全胜,倒是让我有些意外。

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后,将乙还款的500万元全部从720万元本金中扣除,则还剩余本金220万元待还,并自甲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lpr,通常只有百分之三点几,每月由人民银行调整,此处为3.7%)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也就是说,出借之后、起诉之前的利息损失,一毛钱没支持。

甲后来没上诉,2024年7月一审判决生效。从起诉到一审判决生效,花了将近2年,这就是北京某最忙法院的速度。

如果甲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截止到一审判决生效之日,就是720万元本金+328.5万元利息(总利息828.5万元-已还500万元)=1048.5万元

而现在的判决金额是:220万元本金+15.2万元利息损失=235.2万元相较原告起诉金额减少813.3万元。

即使按照较严格的标准,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照4倍LPR计算,因2018年9月合同成立时尚无LPR,则按照起诉时LPR的4倍计算利率(3.7%*4=14.8%),总利息683.5万元-已还500万元=183.5万元。本息合计903.5万元-实际应还235.2万元=668.3万元。

原告大概是要气疯了,据说两家还住上下楼。一个月后,从法院得知对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北京自有市情在此,等一个月挺常见。

最后复盘这件事,得到这样的结果其实是占了很大运气成分在内的。

一是遇到了不太认真的对手。对方律师显然不如我方上心,不仅没有在庭前交代当事人如何处理资金来源问题的说法(当然不是教唆做虚假陈述,而是如果原告不这么快就自认的话,至少会给我方制造一些困难,也许就有可能增加调解的筹码),举证也十分敷衍,对我方的意见也未做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其实还是有相当大的争取空间的(见下文),如果对方律师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案例,提出自己的方案及计算明细,法官未必不会参考。当然,遇到这样的对手,从个人立场来说应该庆幸。

二是法官办案量过大导致对利息的计算流于形式,删繁就简,做出了对我方最有利的处理。这么说未免显得得了便宜又卖乖,但就事论事,还是值得探讨一下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案件中,通常双方都存在过错,但各自如何承担各自的责任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出现多种处理方式。

根据我检索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对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对已偿还的利息如何处理,大概有如下几种方式:

  1. 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出借之日起,按照出借人从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甚至还要包含一些贷款平台收取的月服务费、月保险费等等。借款人已偿还的利息减去按此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后,余款冲抵本金,尚未归还的利息损失则以冲抵后的本金计算。按照这种处理方式,甲贷款的年利率在6.5%左右,则截止到判决生效之日,利息损失269万元,则有231万元本金被冲抵,还需归还489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年6.5%),与现判决相比多出269万本金,利率也高很多。
  2. 按照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存在跨2020年8月20日的情况,之前的可以按6%,之后按一倍LPR计算。按照该方式计算,尚需归还408.6万元本金及利息损失(年3.85%),比现判决多出本金188.6万元。
  3. 起诉之前通通不计算利息,所有还款都按归还本金计算,然后以扣减后的本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起诉时的一倍LPR计算利息损失。这是本案的处理方式,可以说这是计算最简单的一种方式,也是对出借人最不利的方式。
  4. 之前所有的还款只要没有超过当时的利率上限,还了就还了,属于自愿行为,逾期未还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一倍LPR计算。这是对出借人最有利的方式,但比较少见,一般法院估计都不会这么判,因为这让出借人从贷款转贷的行为中获利,违反民法典相关规定。

因此获得这样的结果除了我方专业能力合格、工作勤勉负责之外,最大的因素大概就是运气了。

所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的被告,被起诉了先不要着急,先看看自己这份合同有没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作为原告,也要明白自己手里的筹码,合同无效可能导致自己可依法主张的金额会少许多,该何时谈判、采用何种策略、请不请律师,甚至花多少律师费就能心里有底,不至于赔了夫人又折兵,兴冲冲而来,灰头土脸而去。

最后,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除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这一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外,还有以下情形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看看你的民间借贷合同符不符合上述情形呢?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END

作者:闫园,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强制执行、公司诉讼,正在研究涉外法律业务。英语爱好者,每天练习听力口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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