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首例!采挖野生蕙兰等同犯罪,两人被判缓刑还得倒贴
创始人
2026-03-26 10:57:40

野生蕙兰是罗田山区的珍贵自然资源,更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然而,有人却因法律意识淡薄,将“山兰”当作“私产”,非法采挖、贩卖牟利,最终触碰法律红线,付出了沉重代价。近日,罗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县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全县生态保护敲响了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先后四次潜入山林,非法采挖野生兰草花出售,共计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二人尚未售出的野生兰草花200余株。经罗田县林业局森林资源检测中心认定,涉案植物为罗田山区野生蕙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查获的野生蕙兰由罗田县凤山镇饼子铺村兰园代为妥善管护,最大程度降低生态损害。

罗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生蕙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徐某发、徐某银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对二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二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涉案野生兰草花植物送回山林原生环境进行移植保护,并承担涉案植物活体的养护费用。

目前判决已生效,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以案为鉴

本案是罗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案件的依法裁判,既是对破坏生态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一次法治教育。

不少群众误认为山上的兰草随手挖、几株花草不犯法,正是这种错误认知,让看似平常的行为滑向犯罪深渊。法院的生效判决是违法者担责的终点,更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新起点。让我们以此案为鉴:

1.学法知法,守住底线。

自觉学习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认清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范围,增强法治意识。

2.守法不越,杜绝侥幸。

不擅自采挖、移栽、收购、出售野生兰花等保护植物,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交易。

3.共护生态,人人有责。

发现盗挖、贩卖野生保护植物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举报,共同守护罗田的绿水青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将野生兰科植物(蕙兰、春兰、建兰等)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罗田县人民法院

编 辑:孔 紫

编 审:周劲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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