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张某入职某公司任会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24年6月6日至9月5日),试用期月工资为4000元,转正后月工资为4500元。2024年国庆期间,因公司安排,张某加班2天。10月12日,公司以“试用期已结束,不再聘用”为由辞退张某,且未足额发放10月工资及加班工资。张某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清江浦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法定试用期最长为2个月,但公司实际约定并履行试用期3个月,明显超出法定期限,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依法支付相应赔偿金。公司在张某法定试用期早已届满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结束”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此外,法院查明张某10月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及正常出勤事实,公司未按3倍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核算出勤工资,判令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法官表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双向选择的初始阶段,绝非用人单位的“随意期”,更不应成为规避法律责任的“灰色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期限、次数及解除条件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体现了司法对违法试用期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守试用期的法律边界。杭 博 孔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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