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这些特殊用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有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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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5:39:1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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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相关纠纷中,很多人认为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特殊用工情形,即便劳动者与相关单位无典型劳动关系,单位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特殊用工场景下,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拟制用工主体责任关系,相关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无需以双方存在真实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

一、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承包单位担责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法相关案例明确,此类情形下,职工与承包单位无需存在典型劳动关系,承包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即便“包工头”因工伤亡,与承包单位无劳动关系,也适用该规则。相关裁判明确,“包工头”及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均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二者在工伤保险责任层面无本质区别。

二、挂靠经营:被挂靠单位担责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无需另行确认劳动关系,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直接推定拟制的用工主体关系,由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

实践中,车辆挂靠、项目挂靠等场景较为常见,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受伤,即便与被挂靠单位无实际劳动关系,被挂靠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依法为受伤人员落实相关待遇。

三、超龄用工:原单位担责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便超龄人员与单位无劳动关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高频法律误区纠正

误区一:无劳动关系就不能认定工伤。纠错:上述五类特殊情形,无需存在劳动关系,相关单位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误区二:“包工头”不属于工伤保障范围。纠错:“包工头”因工伤亡,由违法转包、分包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误区三:超龄用工受伤与单位无关。纠错: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原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误区四: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不担责。纠错:被挂靠单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遭遇此类工伤,无需先确认劳动关系,可直接向相关责任主体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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