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8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人实名举报信件,举报某科技发展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2025年8月2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核查,通过调取销售凭证、询问有关人员等,发现该公司从2023年1月30日至核查时,未经许可销售液氮(钢瓶)、液氮(槽车)、高纯氦气、液氩、空气、氧气、乙炔、二氧化碳、异丁烷、液氮(杜瓦罐)、质谱甲酸、甲醇(质谱纯,4L)、异丙醇、乙腈(质谱纯,4L)、乙腈、甲醇、氢氧化钠、磷酸、无水乙醇、高纯氩气、高纯氮气等21种(类)化学品,销售收入共计29.27万元,但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因该公司实施票面经营,现场未查获该公司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9.27万元,并罚款13万元。
专家评析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特性,其经营活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某公司未取得许可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已经于2026年5月1日生效,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做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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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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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A
┃来 源:应急普法
┃一审:李青青 二审:罗慧 三审:魏飞 责任编辑:张雪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