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员工每日按时打卡到岗,就等于正常提供了劳动吗?用人单位是否就须全额支付在岗工资?
2024年2月,李冬(化名)向所在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由于解除条件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双方陷入一场长达数月的“拉锯战”。在此期间,公司继续为李冬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李冬也多次与公司沟通退补公积金差额、离职手续办理进度、社保缴纳等个人事务。直到2024年10月,公司才最终正式书面同意李冬的离职申请。
眼看离职审批一拖就是半年多,李冬越想越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得好好“算算账”,便称自己每天都去公司打卡,有记录为证,公司当时没有批准离职,劳动关系就依然存续。现在公司若单方解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工资及赔偿金,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则表示,这几个月里李冬仅是打卡,没有做任何实际工作,也未提供正常劳动,不应视为在岗履职。
双方僵持不下,李冬便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冬在2024年2月提出离职申请后,自愿按照公司安排等待审批,处于待岗状态。该期间,李冬未正常提供劳动,公司也没有为其安排工作任务,双方仅围绕离职事宜进行沟通协商。直至2024年10月,公司书面同意离职,双方劳动关系才正式解除。
打卡并不等同于正常上班,李冬在劳动关系异常期间仅有打卡记录而无实质工作任务、无常态化劳动履职,不应被认定为正常提供劳动。但李冬可依法主张待岗工资、社保正常缴纳的合法权益,拒绝用人单位“无工作、无薪资、只打卡”的无偿管控。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李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仅需向李冬支付待岗工资1.6万余元。
法官提醒
打卡是考勤管理的手段,不等于劳动本身。劳动者在提出离职后,若未实际提供劳动,仅以打卡“占位”,不能主张全额在岗工资;而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妥善处理离职事宜,避免让劳动者长期处于“有名无实”的待岗状态,损害其合法权益。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以诚信为基、理性为桥,走好劳动关系最后一步。(黄曦 祁洵 陈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