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信访活动中实施或以信访为名实施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不良影响、进行人身攻击、借机敛财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信访人,由政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工作实践中,要注意将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正常的信访行为加以区分、审慎认定。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逐级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对于正常信访的群众,不得违法处罚;对于越级走访的群众,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六个不得"行为,以及诬告陷害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六个不得”行为是什么?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行为违法怎样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