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最高院:被执行人以“离婚析产”方式转移财产逃执,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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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8 01:43:57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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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执行实务中,不少负债被执行人盯上了“离婚析产”的漏洞,将其当作规避执行的“万能手段”。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协议离婚,将名下房产、车辆、存款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分割给配偶,自己净身出户,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便无法强制执行。

那么,被执行人以“离婚析产”方式转移财产逃执,能否构成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裁判观点简析】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事实高度统一,裁判标准趋于一致。典型情形为:被执行人对外负有大额债务,经法院判决确认还款义务,或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明知自身需承担清偿责任,为逃避强制执行,迅速与配偶办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主动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将房产、车辆、经营性资产、存款等全部贵重财产无偿划归配偶所有,自己仅承担全部债务,形成“无财产、无收入、无履行能力”的虚假状态。

完成离婚析产后,被执行人以名下无任何财产为由,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拒绝申报财产、拒不清偿债务,直接导致生效判决长期无法落地,债权人胜诉却无法回款。即便法院予以拘留、督促履行,被执行人仍无整改意愿,恶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意图明确、证据确凿。

法院核心裁判法理:离婚自由不能对抗司法执行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穿透式审查”原则,不被离婚协议的民事外观迷惑,核心裁判法理清晰严谨。首先,公民享有婚姻自由、财产分割自由,但该权利行使不得恶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定义务,以逃执为目的的离婚析产,本质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财产分割约定依法无效。

其次,拒执罪认定核心看主观恶意与客观后果。被执行人在债务确定、裁判生效后,刻意通过离婚析产转移、放弃自有财产,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直接故意,客观上直接导致法院无财产可执行、债权人债权落空,完全符合拒执罪“情节严重”的法定入罪标准。

最后,民事规避行为可升格为刑事犯罪。单纯无力履行属于民事风险,但刻意通过人为操作制造“无履行能力”假象、恶意对抗执行的,不再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明确:三类离婚析产行为直接构成拒执罪

第一,债务及判决生效后,协议离婚无偿放弃房产、车辆、存款等核心财产,个人净身出户,刻意掏空可执行资产。

第二,诉讼、执行期间仓促离婚,不合理低价分割财产、转移资产,变相逃避债务清偿。

第三,离婚后仍与配偶共同生活、实际掌控使用涉案财产,仅形式上变更权属,虚假制造无财产状态,持续对抗法院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遭遇被执行人离婚逃执,债权人可双线维权、高效止损。民事层面,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恶意离婚财产分割约定,恢复财产原状,继续强制执行涉案财产。刑事层面,固定离婚时间、债务形成时间、财产转移记录、共同生活痕迹等证据,向法院、公安移送拒执线索,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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