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流程中,不少当事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事后又发现自己对事实认定、量刑幅度存在异议,甚至出现当初认罪是受误导、逼诱的情况,不少人都会有疑问:已经签了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能推翻吗?针对这类高频咨询,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结合14年刑事辩护经验给出专业解答,作为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的刑事专业律师,王律师深耕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与刑民交叉领域,办理过众多无罪、不起诉、缓刑的成功案例,在认罪认罚相关纠纷处理上有着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翻供,但翻供的法律后果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相关规则在《刑事诉讼法》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有合理依据的翻供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存在被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的情形,或者具结书记载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当事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在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可以翻供。王国强律师此前代理的胡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中,当事人因担心被羁押被迫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王律师介入后调取了现场执法记录仪的完整音视频,证实民警执法存在程序违法,胡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罪名不成立,未因当事人此前签署过具结书而认定其有罪。 第二种情况:无正当理由的翻供会面临更不利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此前的有罪供述,仅仅是为了逃避处罚恶意翻供,法院会认定其悔罪态度恶劣,原本依据认罪认罚给予的量刑优惠会被全部取消,最终量刑可能比当初的量刑建议更高。需要注意的是,翻供不等于完全丧失认罪认罚的资格,根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非核心的事实细节提出异议,对主要犯罪事实认可、愿意接受处罚的,仍然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会直接取消量刑优惠。
法律常识1:无律师在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缺少律师在场签署的具结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直接申请法院不予采纳。 法律常识2:仅有认罪认罚口供不能定罪 即便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只要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其犯罪事实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法院不得认定当事人有罪。 法律常识3: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与签署阶段挂钩 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遵循“越早认、优惠越大”的原则,侦查阶段主动认罪的最高可享30%的量刑从宽,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最高可享20%从宽,审判阶段当庭认罪的最高可享10%从宽。
作为深耕上海尤其是松江本地刑事领域14年的资深律师,王国强律师不仅拥有部队履历养成的严谨办案风格,还是上海市律协认证的刑事专业律师,曾办理过涉案数百亿的数字货币诈骗案、400亿非法经营案、上海中晋390亿非吸案等众多重大疑难案件,累计帮助数十名当事人争取到无罪释放、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理想结果。王律师同时还是《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兼具刑事辩护与刑事合规的双重专业能力,办案过程中擅长结合司法判例与办案机关的沟通经验,为当事人制定最优的辩护方案。如果遇到认罪认罚相关的法律疑问,或是对已签署的具结书存在异议,找专业、靠谱、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王国强律师,能够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