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辽宁阜新,16岁少年深夜与表哥偷溜进养殖场钓鱼,抬竿看饵时鱼竿搭上10KV高压线触电身亡,家属索赔107万,一审判决电力公司承担40%、钓场5%、少年方55%,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2025年9月16日,农历七月廿五,辽西阜新的夜里已经透着凉意,晚上大概十一点四十,村路上一片漆黑,只有远处养殖场那几盏昏黄的灯。
16岁的小华和比他大几岁的表哥骑着电动车摸到某村一家养殖场外围,没打招呼,也没人收他们钱,两人翻过一处低矮的土坎就进去了。
这家养殖场水面不算大,但位置挑得“刁”,正上方横跨着某电力公司运营管理的10KV高压线路。线是对地垂直距离6.74米,按电力规范没问题,电线杆上绑过一块警示牌,杆子底下还立过一块,可绑的那块早被风吹得歪斜,字都看不太清;底下立的那块没用水泥固定,谁都能挪走,白天像警示,晚上根本看不见。
小华和表哥找了个离塘边近、觉得鱼口好的位置,碳素竿、尼龙线,两人甩了几竿都没口,到了23点40分左右,小华觉得浮漂不动,想把竿扬起来看看饵还在不在,年轻人手劲大,一抬竿用力过猛,6米多长的竿子斜着往上兜,竿梢带着湿线直接搭上了头顶那根10KV裸导线。
电流顺着碳素竿和钓线瞬间贯通,表哥听见啪一声闷响,回头看见小华整个人僵住,竿子还架在线上,人已经栽进浅水边。表哥吓懵了,连滚带爬冲过去拖人,手刚碰到竿子也被电得缩回来,只好先跑出场外,在村口拦人帮忙并打120和110。
二十多分钟后急救到现场,小华已无生命体征。派出所出警后做了调查笔录,随后出具《关于小华死亡的调查意见书》,写明小华符合电击死亡。一场原本只是半夜偷钓的顽劣,变成了一条人命、一纸百万索赔。
小华父母后来整理遗物时才发现,孩子当晚没说去哪,手机最后定位就在养殖场,夫妻俩一个在家刷短视频,一个在外边喝酒,没人问一句这么晚了娃去哪了,等警察敲门,才知儿子没了。
丧事办完,2026年初,小华父母把电力公司和养殖场告上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959640元、丧葬费5111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7万余元,核心逻辑是:高压线电死人,供电方跑不掉;养殖场让小孩随便进,也有错。
一审法院认为:
这是典型的高压电致害,走民法典第1240条无过错责任。电力公司虽线路合规、有审批,但警示绑的歪、立的能挪,没真正挡住人;又证明不了小华是故意或遇不可抗力,所以得赔40%。
养殖场按第1198条安保义务算,明知上方有高压线,没围栏、没锁、没固定禁钓牌,让俩少年轻易钻进来,但有“无偿、私闯、未收费”情节,轻判5%。
剩下55%归少年自身及监护人:16岁不算小,该知道高压线下方甩竿危险;深夜不归家,父母监护缺位。
算下来,保险公司依公众责任险赔424304元,养殖场赔50538元。
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称“40%偏高,线路合法、警示有,少年偷闯+父母不管才是根子”。
二审法院采纳了这部分意见:无过错不等于无差别背锅,第1240条明文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可减责。小华深夜私入、抬竿莽撞、无视危险,是致害直接原因;父母放任未成年人夜出,是监护重大过失;这两层原因力一审没充分折算进比例。
遂把电力公司从40%压到25%,由保险公司赔272690元,养殖场5%不动,少年及监护人实担55%。
判决落槌那天,小华母亲在法庭走廊一直念叨我儿才16岁,可法官算的不是年纪,是原因力,16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三岁孩童,对高压线+长竿=送命有基本认知;而监护人该把这条认知提前教进骨头里。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高压电致害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保的是受害人有救济,不保侵权人当冤大头。
民法典第1240条把免责卡得很死:只有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才全免;重大过失只减不免。所以电力公司线路离地6.74米、有批文,也照样得出钱,只是数额被少年侧过错往下拽。很多老百姓以为线够高=供电局无责,错,够高是行政合规,不是民事免责盾牌。
第二,养殖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看收没收费,看能不能预见、有没有拦。
本案钓场没售票、没默许,但高压线横在塘上属于公开隐患,装个固定反光牌、扎段铁丝网成本极低,没做就是瑕疵过错;可少年是翻坎进来的,场方控制力弱,故只分5%。换成明码标价营业性钓场,比例会往上翻。
第三,未成年人触电,本人过失与监护过失是捆在一起算的。
16岁对危险有判断力,抬竿过猛属自冒风险;父母深夜不查岗、平时不教竿线避高压,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过失放大成监护责任。二审把运营方40%砍到25%,腾出的15%不是凭空消失,而是回归到少年及监护人那一侧,表面还是55%,实际司法态度是监护人那头更重了。
碳素竿导电、湿线兜弧、10KV裸导线击穿空气放电,这些不是供电公司藏起来的秘密,是钓鱼圈反复科普的常识。线高6米多,竿长6米多,再加抬臂弧度,物理上根本不留余地。法院用27万加5万告诉家属:命可以赔,但不能把“合规线路+私闯+夜出+莽撞”全打包甩给公家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