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法院被指引用废止法律、权利告知表述有误,山阳县人民法院:此事目前该院正在处理;律师解读程序瑕疵与免责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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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6 18:12:48

近日,陕西山阳县的骆文(化名)向新黄河记者反映称,2022年8月,山阳县人民法院在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执行裁定书中,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文,且权利告知表述有误,使当事人宁某依据该裁定书告知内容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转而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骆文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骆文认为,山阳县人民法院引用废止法律条文,与后续他被追诉并承担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关联。随后他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该院于2025年5月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骆文称山阳县人民法院至今未纠错。

8月25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山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此事目前该院正在处理,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律师指出,法院引用废止法律属适用错误,但该错误与后续民事判决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

仲裁调解生效后遇执行异议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事件源于一起发生在5年前的工伤劳动争议案件。据骆文介绍,2021年2月,他经第三方公司承接了山阳县某矿场的探矿业务。该工程由山阳县三友矿业有限公司发包(以下简称“三友矿业”),经流转后交由四川清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清源”)施工,后者又将部分工程交由骆文工程队实际施工。2021年3月,骆文工程队工人宁某在作业中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宁某将四川清源和三友矿业诉至山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3月9日,山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劳人仲案字〔2022〕第2号仲裁调解书,约定除去已支付的73万元(其中骆文垫付50余万元)治疗费用外,四川清源及三友矿业需再向宁某支付130万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后因四川清源和三友矿业未按期履行,宁某向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四川清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参与仲裁调解的代理人未经公司书面授权,调解程序违法。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8月作出(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调解书。该裁定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宁某再次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委以同一事实已调解结案为由驳回申请。

由于赔偿款未能到位,随后宁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多家涉事公司及骆文一并起诉至山阳县人民法院。2023年5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宁某自身承担10%责任,骆文承担40%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65万余元),剩余部分由四川清源等另外三家公司承担。同年8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骆文不服判决,他认为此案应以“劳动争议纠纷”审理,而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随后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3月,省高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认定原审法院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并指出相关法律条款并非强制要求宁某必须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宁某有选择如何诉讼的权利。

律师查阅卷宗发现裁定引用法律已废止

检察建议出具后未获纠正

在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再审期间,骆文代理律师在查阅卷宗后发现,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作出的(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废止,2022年8月作出裁定时该司法解释已失效逾一年半,依法应引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同时,该裁定书尾部载明的权利救济途径为“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正确的告知内容应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骆文认为,该裁定书一方面增加了“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的错误引导,另一方面缺失“就该劳动争议事项”这一关键限定语,导致权利告知不完整、不准确。骆文称,“这不是法条引用的小瑕疵,而是完全改变了案件的走向,直接损害了我的权益。”

发现问题后,骆文向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法律监督。2025年5月,骆文收到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通知书,内容载明,该院已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骆文告诉新黄河记者,检察院认定该执行裁定书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纠正。但法院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确实存在工作疏忽,但不影响判决结果。“我要求他们纠错,或是给我书面的回复,但都没有结果。”此后,他向上级检察院反映该问题,但均被退回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我现在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纠错,撤销有问题的裁定书。你先纠错,我再走相应的法律程序,不管最后什么结果,我都认。”骆文称,无奈之下他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实名举报。截至目前,该执行裁定书的错误尚未得到纠正。

针对骆文反映的相关情况,8月25日,新黄河记者致电山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称此事目前该院正在处理当中,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律师解读:法院引用废止法律属适用错误,但程序瑕疵不必然推翻后案裁判

针对本案争议,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和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

关于执行裁定引用废止法律的定性,两位律师均认为这不属于笔误等技术性瑕疵,而是适用法律错误。胡磊指出,2022年8月作出裁定时,原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废止,应当适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援引失效法律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定情形。谭敏涛观点一致,同时指出应区分两层事实:裁定核心裁判理由是代理人未经书面授权、调解违背自愿原则,该事实认定本身不依赖那份废止的司法解释;被废止条文只是尾部罗列的法律依据之一,并非支撑裁定的唯一决定性法条。法律适用瑕疵客观存在,但不等于整个裁定结果必然错误。

在裁定书引用废止法律之外,谭敏涛进一步指出,权利告知本身也存在两处错误:一是增设了法律没有规定的救济途径,即劳动仲裁不存在事后依协议重新申请仲裁的路径;二是遗漏关键限定语,弱化了案由约束。客观上,宁某确实按照该错误告知先行申请仲裁,被驳回后才提起侵权诉讼,裁定书的错误释明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产生了事实上的引导作用。

骆文主张“告知正确则本人无需担责”的逻辑有一定事实依据:若按劳动争议起诉,诉讼主体限于用工单位,审判实践一般不直接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但该逻辑在法律上不能得出必然结论。一方面,劳动者享有请求权竞合的选择权,可在工伤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之间择一主张,该权利不因裁定书如何告知而被剥夺;另一方面,即便用工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事后仍可依据分包约定向实际施工人追偿。胡磊认为,本案并非单纯法条出处写错,文书同时存在权利救济告知错误,错误已经延伸至当事人程序权利指引,危害程度显著提升。

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能否启动再审,谭敏涛认为,后续民事诉讼的一、二审判决是独立的生效裁判,仅依据前一份执行裁定书法条引用错误,想要启动后案再审门槛极高,核心障碍在于司法机关会审查该错误是否足以导致后案裁判结果错误。因果关系能否成立,是本案最大争议点。胡磊补充,能否启动再审需双重判断:存在引用失效法律行为且该错误造成裁定实体结果错误,仅凭法条援引错误一般不足以单独启动再审。

关于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及救济路径,谭敏涛指出,法院应在三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仅口头告知“存在瑕疵”不出具书面回复,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可书面申请检察院督促法院出具正式回复,也可针对执行裁定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针对生效判决另行申请民事生效判决监督。胡磊补充,再审检察建议属柔性监督手段,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检察院并非在法院不采纳时就必须抗诉,抗诉属裁量职权。两位律师均建议,骆文应区分执行裁定监督和生效判决监督两个程序分别申请,但同时指出,即便裁定书存在瑕疵,也不足以推翻已经过一、二审、高院再审审查的生效民事判决,改判免责的整体难度非常大。(文中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新黄河记者: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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