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案新悟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权益,由此引发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创始人
2026-01-21 05:48:10

前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当财产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时,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行为人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

蓝石律所代理的一起虚拟货币返还纠纷案件,蓝石律师提出的关于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方式不受法律保护的答辩观点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D某通过其微信号发布朋友圈信息:“顶级区块链项目私募投资群。分享沟通私募机会,给你市面上拿不到的私募额度。解析最前沿火爆区块链项目!每年会费500eht。 只限有实力投资人或机构,200人封顶。感兴趣私聊!。”

2018年1月,朱某通过D某的邀请加入群聊,朱某入群后,向指定的地址转入了500 eht(以太币)。其后,由于多种原因,D某退出了群聊。

2018年3月,朱某要求D某退还500以太币,其后,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无果。

2021年5月,朱某以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D某起诉至法院,要求D某返还500个以太币,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朱某要求返还500个以太币的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三、律师意见

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的出现未经批准,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虽未禁止持有虚拟货币,但当事人将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作为支付方式进行流通使用,会对国家正规发行并使用的货币产生冲击和影响,将严重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虚拟货币应是国家目前亟待整治、清理的对象,因虚拟货币产生的债务,均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保护的应是合法财产,由于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以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的角色进行交易活动时,行为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D某返还朱某500个以太币,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朱某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裁判要旨: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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