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经纬11月25日电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证券简称:*ST东通)11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当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东方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元。
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北京证监局指出,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东方通在其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黄永军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明知并放任、默许公司虚增收入、利润,为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供资金支持,导致东方通发生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以及欺诈发行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徐少璞作为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时任董事,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齐红作为东方通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知悉部分虚增收入、利润事项,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忱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宁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忠国在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前间接持有泰策科技股权,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参与实施泰策科技虚构业务等行为,其行为与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2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6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9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7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另外,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影响方面,*ST东通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因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一款第(六)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0.5.8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11月26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ST东通以“安全+”“数据+”和“智慧+”三大产品体系为基础,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中间件、网络信息安全及行业数字化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撑。
2025年前三季度,*ST东通实现营业收入4.19亿元,同比增长42.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8399.75万元,上年同期为净亏损1.83亿元。
二级市场上,*ST东通25日收涨7.86%报3.02元/股。(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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