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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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征管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资产重组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界定规则等内容。
02
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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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纳税人需预缴增值税的五类主要情形、预征率及计算方法作出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3
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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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明确长期资产范围、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方法、长期资产的处置等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04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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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优化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具体事项,明确申报表表样保持不变,仅调整部分栏次填报口径,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05
明确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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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号)明确,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06
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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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明确,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07
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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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明确,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08
明确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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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7号)明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中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其他在增值税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执行期限截止日期在2026年1月1日之后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相关配套文件,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09
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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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进口规定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12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
10
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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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主体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此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26〕9号)。
11
发布“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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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消防救援装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2
发布“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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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6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自营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对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天然气按一定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
为落实财关税〔2026〕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7号)。
13
发布“十五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