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问询案例看IPO中《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的监管底线与实操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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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17:55:15

来源|IPO上市号公众号

2026年某发行人因《一致行动协议》仅约定上市后37个月有效期收到交易所问询,最终被迫将有效期延长至60个月并增设自动续期条款的案例,折射出A股IPO领域对控制权稳定性的监管趋严趋势。尽管现行法规未对《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作出明确强制性规定,但交易所通过问询实操确立了隐性监管底线,其背后是对企业经营稳定性、实控人锁定期要求的双重考量,也为拟IPO企业的协议制定划定了清晰的实操边界。

一、案例核心脉络:37个月有效期触发监管问询,60个月成最终妥协结果

本次案例的核心矛盾在于拟IPO企业共同实控人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与交易所监管预期的背离。两位共同实控人持股均超30%且比例相近,却仅约定协议自上市之日起生效37个月,这一安排直接引发交易所两大核心问询:一是该期限设定的原因及合理性,二是企业是否存在实控人变更、经营僵局的潜在风险。

面对监管问询,发行人采取了两项核心补救措施:其一,签署补充协议将协议有效期延长至上市后60个月(5年),并明确有效期内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或撤销;其二,增设自动续期条款,约定60个月期满后若各方无异议,协议自动续期。这一调整完全契合交易所的监管诉求,也成为化解控制权稳定性质疑的关键举措,同时让市场清晰看到当前交易所对《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的实操底线为60个月。

二、监管底层逻辑:无明确法规要求,但锁定期与稳定性形成双重约束

截至目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一致行动协议》的最低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协议期限本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但交易所的强监管态度,并非无据可依,其核心依据来自《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意见》)关于实控人锁定期和控制权稳定性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两层刚性约束:

1. 锁定期的基础要求:《17号意见》明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这一规定构成了《一致行动协议》期限的最低法理基础,也意味着协议期限至少应覆盖36个月的股份锁定期,否则将出现“股份锁定但表决权解绑”的矛盾,直接影响控制权稳定。

2. 控制权稳定性的延伸要求:交易所对控制权稳定性的考量,远超出36个月的基础锁定期。尤其是本次案例中,两位共同实控人持股均超30%且比例相近,属于控制权高度平衡的特殊情形,若协议期限过短,期满后极易出现表决权分歧,进而引发实控人变更,对企业经营连续性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交易所将60个月作为实操底线,本质是通过延长协议期限,为企业上市后控制权的平稳过渡设置“缓冲期”。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案例也印证了“卡着36个月制定协议期限不可行”。即便36个月符合《17号意见》的基础要求,但在监管层对控制权稳定性的强监管导向下,这一期限已无法满足IPO审核要求,交易所更倾向于通过更长的协议期限,规避企业上市后短期内的控制权风险。

三、交易所监管态度:60个月为实操底线,鼓励自动续期且监管趋严

本次案例清晰划定了当前交易所对《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的监管态度,可总结为“底线明确、鼓励续期、严管解除”三大核心特征:

1. 60个月成为实操监管底线:尽管未以法规形式明确,但交易所通过问询倒逼企业将协议期限延长至60个月,实质上确立了这一隐性底线。这一底线并非“一刀切”,而是针对共同实控人、持股比例相近且均超30% 的特殊股权结构,这类企业因控制权平衡易被打破,成为监管重点关注对象;对于股权结构相对简单、单一实控人持股比例占绝对优势的企业,监管或存在一定弹性,但60个月已成为当前IPO审核的“最优解”。

2. 鼓励增设自动续期条款:交易所不仅要求协议期限达到60个月,还鼓励各方通过条款设计实现协议的长期有效,本次案例中发行人增设的“各方无异议则自动续期”条款,正是监管所倡导的安排。自动续期条款的核心作用,是避免60个月期满后因股东分歧导致协议终止,进一步强化控制权的长期稳定性。

3. 严管协议解除与终止:在当前强监管形势下,上市后企业若想解除或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将面临交易所的严格审查。即便协议约定了解除条件,企业也需向交易所充分说明原因,并证明该解除行为不会影响控制权稳定和企业经营连续性,“随便找个理由解除”的可能性极低。这一监管态度,从根本上杜绝了股东通过“短期协议+随意解除”规避控制权监管的行为。

四、市场实操启示:拟IPO企业协议制定的三大核心要点

本次案例为拟IPO企业及中介机构(券商、律师)制定《一致行动协议》提供了明确的实操指引,核心需把握股权结构、期限设定、条款设计三大要点,避免因协议安排不当触发监管问询:

1. 结合股权结构确定协议期限,不盲目“踩线”:对于共同实控人、持股比例相近、单一股东持股超30% 等控制权敏感的股权结构,应直接将协议期限设定为上市后60个月,无需尝试36个月、37个月等“擦边球”期限,避免引发监管质疑;对于单一实控人持股占绝对优势的企业,虽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设定,但建议不低于60个月,以契合监管对控制权稳定性的核心诉求。

2. 明确协议期限内的刚性约束,杜绝单方解除: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终止或撤销协议,且需约定股东分歧的解决机制(如以实控人意见为最终意见) ,从条款上杜绝表决权分歧的可能性,强化协议的执行力。

3. 增设自动续期条款,强化长期稳定性:在协议中明确自动续期规则,如“60个月有效期届满后,如各方未在期满前X日书面提出终止,则协议自动续期X年”,无需局限于“各方无异议则续期”的模糊表述,通过更具体的条款设计,进一步打消监管对控制权长期稳定性的顾虑。

同时,中介机构需强化尽职调查责任,本次案例中37个月的期限安排被市场质疑“当事人敢提,券商和律师敢认”,反映出部分中介机构对监管导向把握不足。券商和律师作为IPO审核的“第一道关口”,需精准识别企业股权结构中的控制权风险,为企业制定符合监管要求的协议安排,避免因协议期限不当导致审核受阻。

五、行业趋势预判:监管或差异化收紧,60个月或成主流标准

本次案例引发了市场对“交易所是否会一刀切卡住60个月”的讨论,结合当前监管导向和市场实操,可作出两点核心预判:

1. 短期内不会全面“一刀切”,但差异化监管将成为主流:交易所不会对所有拟IPO企业强制要求60个月的协议期限,而是会根据股权结构、实控人类型、持股比例进行差异化审核,重点关注控制权易发生变动的企业;但对于共同实控人、持股比例相近等情形,60个月将成为不可突破的监管底线。

2. 长期来看,60个月或成为IPO市场的主流标准:在A股对控制权稳定性的监管趋严背景下,60个月的协议期限将成为拟IPO企业的“最优选择”,即便监管未作强制要求,企业为规避审核风险,也会主动采用这一期限,加之自动续期条款的广泛应用,《一致行动协议》的长期化将成为行业趋势。

综上,本次监管问询案例不仅让市场清晰看到IPO中《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监管底线,更凸显了“控制权稳定性”作为IPO审核核心要点的地位。拟IPO企业及中介机构需摒弃“擦边球”思维,结合企业股权结构制定符合监管导向的协议安排,通过合理的期限设定和条款设计,筑牢控制权稳定的基础,才能顺利通过IPO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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