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一辆越野车正在行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司机避让不及,越野车与野猪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这惊险一幕发生在鹤大高速上。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获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近期对这起因野猪闯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索赔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向受损驾驶员赔偿各项损失7万余元。该案明确了收费高速公路管理者对通行车辆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责任,即便履行了日常巡查,若未能有效防止野生动物闯入引发事故,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鹤大高速(资料图片 据视觉中国)
野猪闯入高速路与越野车相撞
一审:高速路管理方赔偿司机7万余元
2024年10月12日傍晚,郭某驾驶越野车驶入鹤大高速,在支付67.45元通行费后,与运营方吉林省某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简称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当日18时32分,车辆行驶至大连方向某路段时,一头野猪突然从护栏处窜出。郭某避让不及,车辆与野猪相撞,导致车辆严重损毁,无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郭某支付了拖车、清障及路面污染赔偿等费用共计3300余元。因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郭某诉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法院,要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车辆损失及相关费用共计15.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损失认定存在分歧。郭某主张按车辆维修费用计算损失,管理方则申请对事故前车辆市场价值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赔偿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弥补实际损失。根据鉴定,事故前郭某车辆市场价值为89353元,事故后残值仅为21000元,因此车辆实际损失为68353元。再加上已发生的通行费、拖车费、清障费等,判决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双方各自承担的鉴定费用自行负担。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速路管理方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义务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不服,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提起上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院认为,高速公路作为封闭式收费道路,管理方与驾驶人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管理方依法负有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
虽然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主张其在事发当天已经进行了日常巡查,但从野猪进入高速公路的结果来看,说明其履行道路安全畅通义务时存在过失行为,致使案涉车辆与野猪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故该公司对案涉车辆损失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案涉事故发生于18时32分,太阳已经下山,高速公路上的能见度较差,驾驶员视野远不及白天清晰开阔,野猪的毛色和奔跑速度不同于牛、羊等牲畜,在夜晚的高速公路上不易被发现,且高速公路出现野猪也不属于可预知的范围,郭某作为驾驶员来不及反应符合常理,故无法认定郭某具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的不当行为。现亦无证据证明郭某存在超速等违反安全行驶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对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的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郭某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违约责任,于法有据,行政补偿程序并不能排除管理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邓旆光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