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认定不只看开车时长,多次闭眼、打哈欠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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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8 21:02:54

制图:朱林(豆包AI生成)

6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将正式在全国执行,改变了过去“只看驾驶时长”的单一认定模式,新增“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体系。

那么,哪些驾驶行为属于疲劳驾驶?怎么认定?又如何处罚?与此前的单一认定模式相比,三维立体判定体系的科学性在哪儿?运营车辆尤其是网约车司机怎么保障休息?

疲劳驾驶易引发事故 责任认定标准更细化

根据认定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监测设备(视频、ADAS、车载终端)显示多次闭眼、点头、打哈欠、视线偏离等疲劳行为;询问、讯问证实驾驶人精神恍惚、困倦、注意力难以集中仍驾驶机动车;生活轨迹显示前24小时睡眠不足6小时,存在连续熬夜、高强度劳作等情形。

依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3分;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证一次记9分。

三维认定体系

精准锁定疲劳驾驶行为

新的认定规则,通过三维认定体系,精准锁定疲劳驾驶行为。

驾驶行为维度:通过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长短来认定。

生理状态维度: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生活轨迹维度: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

与此前的单一认定模式相比,科学性在哪?

那么,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三维认定体系里面的违法行为,怎么认定呢?与此前的单一认定模式相比,三维立体认定体系的科学性在哪儿?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向记者做了分析。

“过去只有一个手段,就是靠驾驶时间,身体疲劳实际上是一个人的生理状态,其他人很难判断,所以过去就规定了4个小时、2个小时。随着目前人体工学等各种技术的进步,现在对人的生理状态,可以通过一些设施设备检查出来。比如疲劳,眼睛的闭合度可能有大有小,不疲劳可能睁得大一点。所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认为这一部分是可以用设备检测出来的,这次的标准满足了技术进步的要求。现在是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等要素加在一起,构成了这次标准的三维管理。”张柱庭说。

如何避免运营车辆司机疲劳驾驶?

那么,对于运营车辆,尤其是网约车司机怎么保障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呢?

张柱庭表示,职业驾驶员以此为业,工时很长,身体疲劳度更大。这里面就带来很大的问题,对企业里的职业驾驶员,如何进行疲劳驾驶的控制管理,需要一个标准。首先不能把法律法规的限制,当成是对自己不利的东西,这些法律法规都是为了保障安全的。安全是自己的,遵守法律法规要自律,以自律为主。

第二,企业对自己的员工疲劳驾驶是有管理责任的,所以企业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几年,很多企业用电子监控的办法来观察驾驶员的驾驶时长以及疲劳度,取得了很多成效,所以企业管理必须担当起主体责任。

第三,疲劳驾驶是公安机关承担执法任务,对这一部分要加强执法的管理,不能把执法责任完全推给自律,完全推给企业,光靠企业管理,光靠自律是不够的。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把安全提高到一个应有的水平。  

案例

休息不足困倦走神 车辆偏移后追尾货车

近日,在二广高速湖南常德段,一辆小车行驶过程中,先是向左偏移、骑轧分道线行驶,随后车辆持续向右偏移,在未减速的情况下径直追尾前方大货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小车损毁严重,所幸驾驶人许某规范佩戴安全带,仅额头轻微擦伤。

经了解,驾驶人许某当日独自驾车从湖北前往深圳,夜间休息不足,途中进服务区休整未恢复状态,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困倦走神、驾驶状态低迷,车辆偏移后追尾货车,引发事故。最终,交警认定许某存在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物流货车突然失控 连撞护栏8次后“趴窝”

近日,在京台高速永清南收费站出口匝道,一辆物流货车突然失控,车辆在路面剧烈左右偏移,连续八次撞击护栏后才勉强停下。更惊险的是,失控全过程中,驾驶人黄某因突发头晕、短暂晕厥,完全失去驾驶意识。

高速交警核查得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人黄某长期作息失衡,身体处于持续疲惫状态。黄某每日凌晨4点出车,直至夜间10点才收工,休息时间零散匮乏,睡眠得不到保障。此次事发时连续驾驶时长未到4小时,但日积月累的身体疲劳,已然构成极高行车风险。高速交警对其开展严厉安全教育警示,并依法完成事故责任认定。

亮点

疲劳驾驶认定“三问三答”

问:制定《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驾驶人身体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易出现视线模糊、精神恍惚、反应迟钝、瞬间记忆消失等问题,严重时还会短暂睡眠,失去对车辆的控制能力,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事发时驾驶人是否处于疲劳状态,认定较为困难。为准确认定事故原因,规范事故中疲劳驾驶调查认定工作,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所以,制定这个标准是用于交通事故调查的,标准第1条就进行了明确,即“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环节对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行为的认定”。

问:《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以及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出租车和网约车?

答:标准中关于客运机动车驾驶人认定疲劳驾驶的这两种情形,是依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交运规〔2023〕4号)的规定。经向交通运输部确认,《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即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和车辆等,不涉及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经营活动。

问:《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有没有特别规定?

答:标准对于货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间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机动车的一般规定,即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这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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