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品|达摩财经
一起12年前的贷款诈骗案,将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与招行银行无锡分行牵入漩涡。在最高院落槌定案9年后,这起事件争端再起。
1月20日,锦龙股份(00071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作为原告发起诉讼,要求中山证券、招商银行无锡分行等五家被告连带赔偿3.5亿元本金及1.394亿元资金占用费,涉案总金额高达4.89亿元。
事实上,光大长春分行与招行无锡分行才是本次诉讼案的主要角色。本次事件起因是一桩3.5亿元的贷款诈骗案,中山证券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被卷入其中,同样列为被告的还有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国民基金及自然人朱东卫。
自这起贷款诈骗案发生至今,关于光大长春分行这3.5亿元本金的判罚连续反转,本次光大银行的一纸新诉讼,将这件持续十几年的贷款诈骗案,再次推到聚光灯之下。
事发12年前的诈骗案
这笔3.5亿元的贷款诈骗案还要追溯到2013年。
当年,吉林通化市有一家名为柳河聚鑫源米业的公司,公司和老板刘孝义在巨额债务压力之下,想要通过炒期货快速获取资金偿还债务。但苦于没有投资本金,机缘巧合之下刘孝义认识了时任光大长春分行汽车厂支行的行长助理张磊。
起初,刘孝义想通过张磊帮忙聚鑫源米业向光大长春分行申请3.5亿元贷款。为达到银行放款条件,张磊进行了修改财务报表及房地产评估报告、调高企业信用评级标准、伪造授信报告等一系列操作,但该笔贷款仍未获批。
2014年,刘孝义结识招行无锡分行员工侯某,与张磊一同策划了一套分步套取贷款的模式,将光大长春分行3.5亿元骗取到手。
该计划模式为,光大长春分行先以一年期同业存款的名义,将3.5亿元转入招行无锡分行。之后,招行无锡分行通过中山证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进而委托平安深圳分行向聚鑫源米业发放委托贷款。
这也意味着,在过程当中,招行无锡分行既要与光大长春分行签署《同业存款协议》,又要签署《委托定向投资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据江苏省高院2016年的刑事裁定书披露,光大长春分行签署的《委托定向投资协议》中,公章系张磊个人伪造,最终使聚鑫源米业得到了这笔3.5亿元的资金。
这场官司,将招行无锡分行风控上的漏洞暴露无遗,招行无锡分行不仅没做到最基本的核实义务,连张磊是否有代理签订权也模糊不清,导致这笔3.5亿元资金被轻易套取。
直至贷款放出3月后,招行无锡分行才发现这笔贷款有问题,向无锡警方报了案。2016年,无锡中院对聚鑫源米业的刘孝义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对张磊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而这笔资金已经被刘孝义消耗殆尽,裁定书显示,刘孝义将其中约2850万元给了张磊等人,偿还债务约1.6亿元,还有1亿余元被刘孝义炒期货亏损。
连续反转
诈骗案东窗事发,2015年,光大长春分行一纸诉状将招商银行无锡分行以“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告上吉林省高院,要求招行无锡分行支付存款本金3.5亿元、利息2194.11万元、违约金483.52万元。
而双方最具有争议的点就在于,前述签署的《同业存款协议》和《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是否有效,这关系到这笔本金该由招行无锡分行支付,还是光大长春分行自认倒霉。
招行无锡分行主张,两份协议是张磊等人实施犯罪的手段,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吉林省高院认为,招行无锡分行的面签人员侯某存在重大过失,且二份协议签订时的目的并不一致,因此认定《同业存款协议》有效,《委托定向投资协议》无法律效力。最终,吉林省高院判定,招行无锡分行要给付光大长春分行存款本金3.5亿元和利息2194.1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招行无锡分行曾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被吉林省高院驳回。之后,招行无锡分行提起反诉,以委托合同纠纷将光大长春分行诉至江苏省高院。但光大长春分行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江苏省高院又将该案移送吉林省高院审理。
招行无锡分行自然也不愿为这笔本金买单,于是直接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的判罚中,事件又迎来反转。
最高院认定,基于张磊和刘孝义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同业存款协议》系二人为实施非法侵占光大长春分行案涉3.5亿元资金的犯罪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或通道,《同业存款协议》的签订构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实的一部分。
2017年4月,最高院依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定无效的规定,认为《同业存款协议》应属无效,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光大长春分行对招行无锡分行3.5亿元本息的诉求。
如今,据最高院二审判决已近9年的时间,光大长春分行重启追责,更是将招行无锡分行连同其他通道方一并告上法庭,而本次诉讼原因则改为“侵权责任纠纷”。
对比来看,光大长春分行本次诉讼请求与当初并无太多差别,但锦龙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明确此资产的投资系由招行无锡分行决策,投资安全及任何风险收益均由招行无锡分行负责。
•END•
联系邮箱:damofinance@163.com
合作微信:damobd,添加请备注公司及来意